【基层人大论坛】十八大报告中的人大工作创新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20:13:58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党的历程、党的建设、政治体制改革等方面,多次提及人民民主,充分肯定了我国在民主法制进程中取得的成果。报告指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第五部分用“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一个自然段的文字,指出了继续支持人大行使职权的目标和任务。提出了加强对政府全口径财政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提高基层人大代表和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设立代表联络机构等许多新的人大工作创新。这充分体现了党对人大工作的重视,反映了党发扬民主的优良传统和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


一、创新实行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


政府财政收支,说白了就是国家的“钱袋子”,是所有纳税人和公民的“钱袋子”。财政预算决算是国家管理政府财政收支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也是一种国际通用的方式。人大代替人民审查和监督政府财政预算决算,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


1951年8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预算决算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预算决算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条例,条例规定预算决算的监督和核定均由政务院执行,开启了通过预算决算管理财政收支的先河。1991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首次提出预算决算由人大批准和监督,与1994年通过的预算法相比,已具法律雏形。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强化了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将预算决算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实现了质的飞跃。2011年,我国将所有政府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全面取消预算外资金,使财政收入更加透明公开,财政预算决算更加趋于完善。


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是中央推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审查和监督国家财政的重要信号,是对每一位纳税人的郑重承诺,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收支都要纳入人大监管视野。我国的财政预算应该为包括四种预算在内的统一完整的复式预算体系。将完整的政府开支信息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对财政工作来说是一场革命,可以更有效地提高财政资金利用率;对人民来说是权利的提升,推进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进程;对干部监督管理来说,将成为有效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二、创新实行人大代表同比同权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担负着重要使命,决定着国家命脉。从人大代表诞生到现在,他们建言献策、行使职权,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做出了卓越贡献。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城市人口比重明显上升,促使人大代表城乡比例数次做了适应性调整。 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公布实施到1995年,农村与城镇每一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8:1。1995年选举法修改后将这一比例调整为4:1。截至2009年,城镇人口比重已经达到了46.6%,城乡人口比例接近1:1。根据这一数据,2010年3月15日通过的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城乡实行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在2008年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时,基层代表比例就已明显增加,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大幅下降。今年2月2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全国35个选举单位选出的2987名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有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最大特点是首次实现了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十八大报告中提到的“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是中央优化人大代表结构、提升人大工作能力的进一步体现。人大代表由各选区或单位选举产生,代表着不同群体的利益。扩大基层代表比例,实行代表同比同权(代表相同人口数,享有相同权利),有利于反映基层群众心声,维护基层群众利益;有利于增强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有利于全面提升国家管理能力,增强国家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三、创新设立人大代表联络机构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近年来,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不断坚持和完善,人大代表工作取得长足进展。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履职的活动缺乏周到的服务和有力的组织,直接影响了代表作用的发挥。


国家在为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提供服务方面做了许多工作。195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事处的决定》,首次规定设立全国人大代表联络机构,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198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代表联系的几点意见》,继1955年的规定之后,强调了为代表联络机构充实人员,继续加强机构建设。1992年4月通过的代表法,以法律形式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和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支持和服务进行了规定。2005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中共中央的名义,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为代表提供服务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法》进行了再次修改。修改后的《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明确提出了各级人大常委会承担着代表联络机构的职能。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是中央在人大代表工作方面的一项创新,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密切了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密切了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了代表行使职权的方式和途径。在人大设立和不断完善代表联络机构,进一步整合了人大代表工作资源,开创了人大代表工作新局面。(作者单位:庆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