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人大监督要有连续性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20:14:30

监督权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探索创新新形势下人大监督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从总体上看,人大监督工作仍然存在监督内容脱节、监督手段断档、监督问责缺位、监督缺乏连续性等不足和问题。笔者认为,人大监督要保持内容、形式、问责的连续性,才能真正取得实效。


监督内容要有连续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时,在内容的安排和议题的确定上不能求多、求全,而要坚持突出重点、增强实效和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和本地区的重点工作,科学合理安排监督议题,做到“能吃下、嚼得碎、吸收(效果)好”。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而又一时难以完成的工作、解决的问题,就要打破“届”的观念和“年度工作任务”的概念,紧紧盯住不放,逐步深入,一抓到底,长期连续坚持监督下去,绝不能松懈停顿、半途而废。


监督形式要有连续性。监督法规定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如: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除此之外,还有地方人大监督法实施细则规定和实践创新出来的如视察、调研、工作评议等有效方式方法。在监督实践中,对有些工作的监督推进和对有些问题的督促解决,或许只需要一次或一种监督方式就能达到预期效果。而对一些有难度的、复杂的、一时难以完成和解决的工作和问题,简单地运用一种监督方式,程序性地“一问了事”恐怕很难取得实际效果。这就要在深入实际调研、充分了解情况、反复讨论研究的基础上,系统性地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法和手段去实施监督,跟踪督办,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步步深入,环环相扣,形成严密的“链条”式监督,才能增强监督实效。


监督问责要有连续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监督“一府两院”之责,监督法也明确规定了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查和决定等刚性监督手段。一些地方人大在监督法实施细则中更是明确设定了对失职、渎职的官员实行罢免、撤职等更严厉的监督手段。这就要求我们在强化人大监督意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人大问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特别是刚性监督手段,加强对“一府两院”及其部门的监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监督对象要“找准线、挖深井”,按照法律规定,能直接处理的及时作出处理,不能直接处理的也要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并督办落实,以保持人大监督的连续性,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树立人大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