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司法不应为舆情所左右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20:14:52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日前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说,人民法院要在密切关注司法舆情动向的基础上,正确分析,宽容对待,既不能对舆情无动于衷,也不能为舆情所左右,影响对案件的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不能为舆情所左右”,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坚定决心。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审理执行案件1200多万件。每个案件均会涉及不同利益人群,他们对法院工作和法官言行举止有着不同的评价。其中,一些公众对司法的评价,往往并不是源于对司法工作的全面了解,而是对个案处理结果的观察和感受,难免有失偏颇,缺乏理性。同时,少数媒体对一些热点案件进行炒作,甚至还没等司法机关启动复查机制,舆论就急不可待地“愤怒”了。事实证明,在缺乏制约机制或正确引导的情况下,舆论对案件的报道很可能带有主观臆断,进而容易引起公众非理性的、极端化的情绪表达。在这种舆论压力之下,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检察权焉能不受到影响?


公众舆论是氛围,道德准则是底线。人民法院依靠公众共同形成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追求法律上的公正;而正确的舆论则是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司法与舆论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美国废奴运动领袖菲力普斯所言)从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表达权需求的角度出发,引导主流舆论和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必须找准舆论引导的结合点,“把体现党的主张与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导向与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把正面宣传为主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统一起来”,积极“给力”于“人民群众对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状况和美好前景的理解和认同”,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


舆论是一把“双刃剑”,不当的舆论会伤害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所以,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媒体报道司法案件的行为进行了适当限制。在香港,对于未决刑事案件,媒体只能做动态性报道,不得评论;在法院宣判后和上诉之前,媒体可以评论;所有诉讼程序终结后,允许媒体评论,但不得对司法机关和法官进行人身攻击,否则,可能会受到“藐视法庭罪”的刑事检控。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但应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还应当建立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同时,新闻媒体和记者行使舆论监督权也必须立足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