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大论坛】改进人大监督方式 增强人大监督实效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20:15:11


一直以来,追求监督实效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价值所在,也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探索、常说常新的一个话题。众所周知,好的方式方法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如何取得监督实效?笔者认为首先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一步创新和改进人大监督的工作方式。


一要改进监督议题的确定方式。


目前,许多基层人大在确定监督议题时的通常做法是由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工作机构提出,然后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确定。而没有充分征求民意,这样就失去了民主的基础。因此,在确定人大监督议题时,一是要突出监督重点。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精研细选,将关系地方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社会普遍关注的要事、群众急需解决的难事作为重点议题开展监督,避免“撒胡椒面”。二是要以民意为先。通过各级人大代表,经过一定程序,层层发扬民主,最终把人民群众的意愿汇集起来,找到人大监督工作的方向和着力点。三是要量化平衡。在审议确定监督议题时,首先看群众反映集中的议题是否列入工作计划,列入计划的占全部议题数量的比重是否合理。通过这样选定的监督议题才最具现实意义,才能为收到监督实效奠定基础。


二要改进监督工作的开展方式。


一是加强开展持续性监督。经济社会发展有其自身规律和阶段性,同一项工作,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会出现不同的问题和矛盾。因此,人大可以就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以及群众长期反映强烈的问题,连续几年,甚至连续几届开展持续性监督。“凡事就怕认真二字”,只要揪住不放,问题终归能够得到解决。二是开展上下级人大的联合监督。对于一些涉及深层次矛盾,需要上下级人大联动共同推进的问题,可以就同一议题采取上下级人大在不同范围、不同层次联合开展监督的做法,增强上下级人大的监督合力。三是扩大参与监督工作的各级人大代表范围。虽然目前各地人大在开展执法检查、调研等监督工作中,采取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全程参与的做法,在为代表提供履职平台的同时,扩大民主监督的范围,但一般邀请代表的范围小、数量少,不能很好地适应推进和扩大人民民主的要求。因此,在各级人大开展监督工作过程中,要扩大参与代表的范围,一方面要注重让全国、省、市、县、乡各级人大代表都能参与,另一方面要注重增加基层人大代表的数量。这样既在一定程度扩大了民主监督的范围,可以更广泛地吸收意见建议,又增强了人大监督的严肃性,增加了被监督者的压力。四是征求意见建议的重点要放在工作的服务对象上。“春江水暖鸭先知”,一项工作开展得怎么样,只有其服务对象感受最深。因此,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中,除了听取“一府两院”及其部门的汇报,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外,更要注重征求某项工作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这样才能了解到最切身的感受,征集到最真实的意见,查找到最根本的问题所在。五是扩大民意征集途径。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征求人民群众对监督事项开展情况的意见建议,将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这样收集整理的意见建议才更具真实性、广泛性和代表性。


三要改进会议的审议方式。


一是充分运用询问、质询等方式。目前,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议题时多以听取和测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方式进行,对于法律赋予的询问、质询权使用较少。刚性监督手段和审议方式的缺失,无疑削弱了人大监督的效力。人大监督应该“该出手时就出手”,在审议时该询问的询问,该质询的质询。“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如果监督者“你好我好大家好”的话,被监督者也就乐得其所了。二是逐步探索建立公民列席、旁听人大会议制度。公民列席、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是扩大人民民主,有序推进公民政治参与的一个重要途径。普通公民虽然不能参与人大监督工作的过程,但可以探索建立公民列席、旁听人大会议制度,在审议时听取其意见建议。这样,人民群众就能切身感受到人大在想什么,干什么,干得怎么样,在扩大人民民主的同时,也增强了人大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支持度。三是保证参会代表的发言机会和发言时间。当前,基层人大常委会的会期通常只有半天或一天,会议时间过短,使得一些参会的代表没有机会发言,或者只能作“蜻蜓点水”式的发言,过于简练概况,把问题说不深、说不透,这对于监督议题的审议质量自不必言。因此,不能以会期长短限制参会代表发言,要保证参会代表均等的发言机会和充足的发言时间,使代表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四是要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不是让被监督者来说一说,听一听就完事,要对其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满意则通过,不满意则要整改后再次报告。代表的态度反映的是人们群众的态度,让被监督者知道代表们对他们的工作是否满意,满意率高还是低,这样才能有改进工作的压力和动力。五是改进审议的表决方式。长期以来,“举手表决”的方式被广泛运用。其虽然简单、直观,但在大多数人举手同意时,部分持不同意见的代表会受到心理影响,出现“被迫举手”的现象,这样的表决结果不能真实地反映代表意愿。因此,要改进审议的表决方式,采用投票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更好地保障代表行使表决权,更客观地反映代表意愿。


四要改进监督意见的督查方式。


一是要将督查的重点放在实质性内容上。对人大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执行情况的督查,要重点看做了哪些实质性工作?进展如何?未落实的部分计划在何时、怎样落实?对于落实不力、内容空泛敷衍的答复,要求其再次答复;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可以提请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或组织开展视察、调研、特定问题调查等,杜绝“只要答复就了事”的现象。二是要进行持续性督查。对人大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执行,以及人大代表的批评、评议及建议的办理过程中,需要长期、逐步落实的内容,要跨年度持续跟踪督查,看去年、今年分别落实哪些?还有哪些没有落实?什么时候能够落实?直到全部落实为止,杜绝“只要报个计划就了事”的现象。三是要探索进行联合督查。人大常委会的督查机构要与同级党委、政府的督查机构,或是上、下级人大的督查机构探索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对一些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问题的落实情况进行联合督查,看在不同层次、不同部门落实得如何,并对其进行联合考核,增强督查的严肃性,杜绝“只要督查了就了事”的现象。四是要走出去督查。要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走出机关,深入基层,去亲自问、亲耳听、亲眼看,查看监督事项落实了没有?落实到何种程度?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杜绝“督查答复纸上来纸上去”的现象。(作者单位:平凉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