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人大常委会不能评选表彰优秀人大代表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20:16:49

    近年来,各地人大常委会评选表彰优秀人大代表的报道,不断见诸媒体,有的地方还将此作为一种新鲜经验总结推广。人大常委会评选表彰优秀人大代表,其目的应该是提高代表执行职务的自觉性,鼓励代表更好地履行职权。看起来无可厚非,但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笔者认为还值得进一步商榷。
  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地方组织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代表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高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理,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其法律地位也高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大常委会作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为本级人大代表服务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而不是代表管理机关。
  综上所述,人大常委会评选表彰优秀人大代表,等于下级评选表彰上级,服务者评选表彰被服务者,是本末倒置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不能评选表彰优秀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