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时评】预算调整方案岂能“追认”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20:17: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明确规定,各级地方政府要严格执行预算,不得随意调整,但在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时,应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事前依法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执行。然而,这一法律规定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甚至出现了本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次年跨年度补报追认的不良现象,使人大常委会的审批权成了摆设,审批走了过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最主要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法律规定出现“盲区”。尽管预算法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审查批准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职权,但对预算调整的最后时限,尤其是对预算调整方案不得跨年度审批缺乏明确规定,致使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审查批准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过程中,难以有理有据地依法行使审批权。
人大意识不强。有些地方政府负责人没有很好地树立起人大意识,把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这件非常严肃的大事,看得很轻很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片面地认为预算调整是政府的事,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不过是走走程序、办办法律手续而已,早报迟报都无关紧要。
人大权力弱化。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明知不对,却听之任之,默认许可,不敢使用质询、罢免等刚性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样做,放弃了权力,纵容了政府的违法行为,弱化了人大的权威。
预算调整方案,换言之,就是财政收支计划变更。因此,政府应在本年度内,最迟在当年12月底前,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跨年度提请人大常委会追认预算调整方案,失去了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本来意义。这不仅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态度问题,更是对法律的尊重和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必须下决心予以克服和解决,从而强化法律的约束力,树立人大的权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阳光财政。
法律规定出现“盲区”。尽管预算法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审查批准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职权,但对预算调整的最后时限,尤其是对预算调整方案不得跨年度审批缺乏明确规定,致使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审查批准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过程中,难以有理有据地依法行使审批权。
人大意识不强。有些地方政府负责人没有很好地树立起人大意识,把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这件非常严肃的大事,看得很轻很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片面地认为预算调整是政府的事,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不过是走走程序、办办法律手续而已,早报迟报都无关紧要。
人大权力弱化。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明知不对,却听之任之,默认许可,不敢使用质询、罢免等刚性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样做,放弃了权力,纵容了政府的违法行为,弱化了人大的权威。
预算调整方案,换言之,就是财政收支计划变更。因此,政府应在本年度内,最迟在当年12月底前,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跨年度提请人大常委会追认预算调整方案,失去了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本来意义。这不仅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态度问题,更是对法律的尊重和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必须下决心予以克服和解决,从而强化法律的约束力,树立人大的权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阳光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