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大不应缺位重大项目决定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20:17:22
钟丽娟在2014年4月28日《学习时报》撰文说,近日,广东省茂名市政府拟建的化工项目,引发了部分市民的聚集抗议。事后,茂名市政府就该项目及事件总体处置情况召开发布会,表示在社会没有达成充分共识前,决不会启动该项目。实际上,类似事件已在多地屡次上演。例如2011年,大连因台风侵袭而暴露其化工项目,上万市民聚集大连市政府门前要求项目搬出大连。当天,大连市委、市政府一同出面,承诺该项目一定搬迁。虽然何时搬迁以及搬迁何处,没有再向民众交待,但在该类事件中,同样值得追问的还有,涉及地方民众利益的重大项目在一个城市落户,该由谁拍板同意,是否需要经过人大表决通过?
钟丽娟认为,对于地方而言,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项目,应该通过怎样的程序,才能既合法律,又合民意?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的制度安排,那就是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在1954年宪法草案说明中,刘少奇专门指出,我们国家的大事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来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就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这样能够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能够监督其实施的国家权力机关。这一理念贯穿我国宪法始终。我国现行宪法第一百〇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和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虽然对于什么是重大事项,宪法和法律没有进一步的说明,但全国人大法工委在《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一书中,对重大事项进行了列举:本地区重大的工程项目,特别是涉及本地方政府较大资金投入的项目,涉及较多群众迁移的项目,涉及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的项目等;本地区重大的改革事项,如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等;一段时间内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如物价问题、产品质量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等等。目前,我国已出台的28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性法规,也对重大事项作出了一定的界定。对照法律与法规,各地拟建或已建的化工项目,关涉当地公众利益,民众普遍关心,当为重大事项无疑。但实践中,本应属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与职责,为何很少听到人大发声,反而出面的大都是党委或政府?是人大主观上不作为,还是客观上难作为?
就主观而言,应该说,人大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还是缺少足够的重视。各级人大本应是搜集、整理、研究、提炼民意进而代表民意,并最后形成决议或作出决定的机关,也就是集权力机关与民意机关于一体。理论上如此,法律上也是如此。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一项非常重要和广泛的权力,它反映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自主地决定地方事务的权力。作为一项法定职权,各地方人大常委会也纷纷制定地方性法规并将其进一步明确,不仅将本地区内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议而必决、议而可决、报告备案的分类,而且对重大事项决定的启动、审议以及执行保障程序等作了刚性规定。这是一条民意表达和权力行使的制度化渠道,人大用起来不仅名正言顺,而且能得到民众的认同和参与,代表也因而成为真正的民意代表。然而,一些地方人大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落实仅限于法规文本,实践中的落实长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顶层,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人大本身只向人民负责。而向人民负责,在实践中就显得较为模糊和抽象。人大如果不作为,就缺少相应的督促与惩戒机制。因此,需要人大自觉担负其责任与使命。
就客观而言,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凡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都应该由人大及常委会来决定。但在实践中,党政不分现象依然存在,党委决定、政府执行,在不少地方仍是权力运行的常态。党委、政府做了许多本该由人大做的事,导致地方重大事项程序合法性欠缺,也导致人大有些职权长期难以落实。这一现象的改变,绝非人大一家之事,它需要从宏观上对三者的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对此,近些年,党代会报告分别作出了积极回应。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可见,执政党、人大和政府之间,权力运行模式应该为:党委建议、人大决定、政府执行。其中,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行使职权必须坚持的原则,但党的领导不是替代人大作决定,而是体现在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国家生活中重大决策的建议上。同样,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应严格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定位,依法行政,防止越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实践证明能够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途径。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句空话,它应在人大的各项法定职权中得以真正落实。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强调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此时代背景下,人大更应积极作为,真正发挥其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
钟丽娟认为,对于地方而言,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项目,应该通过怎样的程序,才能既合法律,又合民意?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的制度安排,那就是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在1954年宪法草案说明中,刘少奇专门指出,我们国家的大事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来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就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这样能够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能够监督其实施的国家权力机关。这一理念贯穿我国宪法始终。我国现行宪法第一百〇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和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虽然对于什么是重大事项,宪法和法律没有进一步的说明,但全国人大法工委在《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一书中,对重大事项进行了列举:本地区重大的工程项目,特别是涉及本地方政府较大资金投入的项目,涉及较多群众迁移的项目,涉及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的项目等;本地区重大的改革事项,如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等;一段时间内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如物价问题、产品质量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等等。目前,我国已出台的28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性法规,也对重大事项作出了一定的界定。对照法律与法规,各地拟建或已建的化工项目,关涉当地公众利益,民众普遍关心,当为重大事项无疑。但实践中,本应属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与职责,为何很少听到人大发声,反而出面的大都是党委或政府?是人大主观上不作为,还是客观上难作为?
就主观而言,应该说,人大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还是缺少足够的重视。各级人大本应是搜集、整理、研究、提炼民意进而代表民意,并最后形成决议或作出决定的机关,也就是集权力机关与民意机关于一体。理论上如此,法律上也是如此。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一项非常重要和广泛的权力,它反映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自主地决定地方事务的权力。作为一项法定职权,各地方人大常委会也纷纷制定地方性法规并将其进一步明确,不仅将本地区内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议而必决、议而可决、报告备案的分类,而且对重大事项决定的启动、审议以及执行保障程序等作了刚性规定。这是一条民意表达和权力行使的制度化渠道,人大用起来不仅名正言顺,而且能得到民众的认同和参与,代表也因而成为真正的民意代表。然而,一些地方人大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落实仅限于法规文本,实践中的落实长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顶层,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人大本身只向人民负责。而向人民负责,在实践中就显得较为模糊和抽象。人大如果不作为,就缺少相应的督促与惩戒机制。因此,需要人大自觉担负其责任与使命。
就客观而言,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凡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都应该由人大及常委会来决定。但在实践中,党政不分现象依然存在,党委决定、政府执行,在不少地方仍是权力运行的常态。党委、政府做了许多本该由人大做的事,导致地方重大事项程序合法性欠缺,也导致人大有些职权长期难以落实。这一现象的改变,绝非人大一家之事,它需要从宏观上对三者的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对此,近些年,党代会报告分别作出了积极回应。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可见,执政党、人大和政府之间,权力运行模式应该为:党委建议、人大决定、政府执行。其中,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行使职权必须坚持的原则,但党的领导不是替代人大作决定,而是体现在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国家生活中重大决策的建议上。同样,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应严格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定位,依法行政,防止越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实践证明能够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途径。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句空话,它应在人大的各项法定职权中得以真正落实。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强调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此时代背景下,人大更应积极作为,真正发挥其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