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立法切实反映人民意愿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5-01-21 20:18:24

    四中全会指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作为从事地方立法的工作人员,我深深体会到,在我省地方立法工作中,一定要充分体现主权在民的思想,充分发扬民主,把实现好、维护好、落实好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努力使每一项地方性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首先,在制定立法规划、计划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的市(州)以及民族自治县等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通过多种形式注意听取社会各界的立法诉求。研究立法规划计划的相关会议,可以邀请专家学者、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利益相关方的代表及其他公众参加,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其次,建立健全法规起草协调机制,加大法规草案涉及疑难问题的协调力度。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过程中,人大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法规起草单位可以召开由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派团体代表、社会组织代表、人民群众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代表参加的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对法规草案涉及到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切实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法规起草单位与相关方面的沟通协商。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要树立战略思维和全局观念,注意消除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必要时,可以委托教学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文稿。

    第三,建立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规则》《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将重要的法规草案在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实现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常态化。对征集到的公众意见建议归类整理、分析研究,对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并作出回应,进一步完善民意采纳机制和立法咨询制度,增强立法的民意基础和认同基础。

    第四,充分发挥立法联系点和立法顾问的作用。立法规划和计划项目的征集、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以及立法后评估等工作,要注意征求和采纳立法联系点和立法顾问的意见建议,可以邀请其参加立法规划计划征集和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座谈会、论证会,并通过立法联系点和立法顾问广泛征求当地人民群众和其所在单位、部门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审议制度,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审议。充分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性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地位,按照规定时间将审议的法规草案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事关公众直接重大利益以及法律关系复杂、分歧较大的法规草案,要探索实行“三审制”、“隔次审议”并广泛开展调研、论证、协商,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基础上再依法提请表决。(作者系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