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乡镇人大工作要处理好四种关系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20:18:58

    乡镇人大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既需要县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又需要乡镇党委的支持,还需要乡镇政府的配合,乡镇人大主席更需要注意摆正位置。只有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做到多方联动、多方联手、多方联合,才能为乡镇人大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处理好县人大常委会与乡镇人大之间的关系。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是法律上的监督、工作上的联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因此,乡镇人大要主动加强与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联系,及时报告工作的开展情况。同时,对县人大常委会安排的工作及组织的重大活动,要积极响应抓好落实,在工作上和县人大常委会保持高度一致。县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健全常委会领导分片联系乡镇人大工作制度,定期巡查指导乡镇人大开展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着力提高乡镇人大工作水平;要大力推进乡镇人大工作规范化建设,坚持和完善乡镇人大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建立人大主席的履职档案,积极组织人大主席和基层代表参与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的视察调研活动,进一步加强日常检查,严格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县委并通报全县,推动乡镇人大工作健康平稳开展。首先,两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监督关系。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各级人大都负有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的责任。其次,两者之间存在业务上的指导关系。相对于乡镇人大,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在更大的范围内工作。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业务指导,相当多地体现在人大系统组织的法律监督和工作评议的开展、换届选举包括代表补选工作的业务辅导,以及信息理论和日常工作上的具体指导。第三,两者之间存在工作上的联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县和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具有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共性,都接受所在县行政区域内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县(市)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乡镇人大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乡镇人大和县(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工作上的联系,还体现在县人大常委会邀请乡镇人大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县人大代表列席乡镇人大会议以及参加乡镇人大组织的活动,县人大常委会及各工作委员会同乡镇人大召开经验交流会、研讨会、工作座谈会等,以实现上下联动整体推动和促进人大工作。

  二是处理好乡镇中心工作与乡镇人大工作的关系。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工作必须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来开展。乡镇人大要进一步强化中心意识、发展意识和服务意识,无论是组织代表活动,还是开展监督工作,都要在指导思想上立足于服务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工作进程上与党委的工作部署保持一致,在工作方式上既要遵循法定程序,又要做到灵活多样,讲求实效。乡镇人大主席要全面负起乡镇人大工作的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安排部署好人大工作,并用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积极组织并带头开展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动。同时,人大主席还在党委总体工作中分管一定的中心工作,有的还要包片驻村,在这特定的工作环境中,必须在时间上统筹安排,在精力上有所侧重,在工作上突出重点,至少要拿出一半的精力来做人大工作,确保做到中心工作和人大工作“两不误,两发展”。首先,要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形成团结共进的政治局面。党委的坚强领导是推进一切工作的根本保证,由于各方面工作需要在乡镇这一层面具体落实,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更为重要。乡镇人大要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通过民主法治的途径,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因素,聚集广大群众的共同力量,与政府齐心协力完成好党委领导的中心工作。其次,要以支持的理念开展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在乡镇,政府工作十分具体繁重,乡镇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应突出重点,主要放在对年度工作报告和党委、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上,放在是否依法行政上,放在民生工作上、放在办理落实代表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上,放在政务公开和村民自治的落实上,让政府更好地去抓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中心工作的推进,乡镇人大既要当清醒的监督者,同时又要做积极的参与者,根据职能特点,在宣传政策、发动群众、协调关系、论证决策、检查考核等方面,充分将职能优势转化为推进的动力,与党委政府同心协力去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

  三是处理好乡镇党委与乡镇人大的关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要自觉地把人大工作置于党委的领导下,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以取得党委的支持和理解。乡镇人大要紧紧围绕乡镇工作大局,积极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党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觉执行党委的决议决定,及时了解党委的中心任务和工作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及时将党的主张形成国家的意志和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在实际工作中,乡镇党委要重视人大工作,定期召开人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人大工作,建立对乡镇人大主席团日常工作的考核、检查、汇报制度,切实加强党对人大的领导。

  四是处理好乡镇人大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与乡镇政府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人大监督是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而不是个人行为,目的在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乡镇人大要在实际工作中敢于监督不越权、善于监督不失职,做到监督不挑剔、制约不干预、参与不代替。监督是手段,支持是方法,目的是推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将监督与支持相结合,不能只强调监督而忽视支持,把监督赋予支持之中、服务之中。同时,也要避免因强调支持而放松监督,力求工作到位,防止角色错位。善于抓住事关全局的、根本性的、长远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督促政府认真加以解决,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乡镇人大与乡镇政府,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要服从、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乡镇人大要坚持“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的原则,主动为政府出主意、想办法,支持政府推进各项工作,做到“决定不指挥,参与不包办,监督加支持,同唱一台戏”。乡镇政府作为乡镇人大的执行机关,要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坚决执行人大决议、决定,同时还要按照规定向乡镇人大报告工作。(作者系卓尼县人大常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