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宪法宣誓 推进依宪治国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20:19:0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举措,需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刻领会、全面把握、认真组织实施。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宪法至上观念,彰显宪法最高权威,维护宪法最高尊严;有利于深化国家公职人员的职业认同和强化国家公职人员的道德约束、责任观念;有利于加速社会公众遵规守法的意识觉醒,稳固社会秩序导向的价值坐标,凸显法治国家的价值追求。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宣告了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宣告了人民意志的不可超越性,预示着不论什么组织、什么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超然法外。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就是在特定的、严肃的场合,通过仪式化的活动,营造服从宪法和落实宪法的神圣感和庄严感,强化国家公职人员内心深处的宪法敬畏,建树国家公职人员精神层面的法律信仰,从而促进国家公职人员在职业认同和道德自律的基础上,自觉践行面向宪法作出的庄重承诺。

  向宪法宣誓尽管只是一个形式,但通过让国家公职人员宣誓忠诚宪法,更能体现一种心理约束,有助于提高宪法意识,从内心培养遵守宪法的观念,正确处理好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从点滴之处促进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同时,这样的形式不仅仅是针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更应该扩展至社会大众。如此,不仅能让普通民众提高对宪法的认识和遵守宪法的自觉性,也能让普通民众运用宪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树立宪法信仰,仅仅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还远远不够。真正从思想上敬畏宪法,在行动上遵守宪法,才是宣誓的要义。为此,向宪法宣誓不能仅仅停留在仪式的层面上,更要让宪法走进国家公职人员的履职活动和日常生活中。这就要求各级人大和相关部门,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来监督和制裁一些国家公职人员的违宪行为,积极探索保障宪法实施的有效途径,做到违宪必究,使遵宪者尝到宪法的“甜味”,使违宪者吃到违宪的“苦头”。

  众目睽睽之下,宣誓是一种公开的许诺,也是向人民展示的一个监督标准。应该精心组织宪法宣誓,使国家公职人员严肃、公开地接受人大监督。当然,随着宪法宣誓活动的不断开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宪法宣誓制度。比如,对党委任命的党员领导干部和不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任的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是否参加宪法宣誓都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明确。再比如,是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统一规范的宪法宣誓誓词,进一步增强宪法宣誓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为了统一规范宪法宣誓活动的组织形式、方式方法和有关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适时出台宪法宣誓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实施宪法宣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