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履职需要处理好六种关系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03 07:44:33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代表着选民的意志和利益。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是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依照代表法的规定执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除了要提高履职积极性和自身素质外,还要在实践中正确处理好以下六种关系。
  一、参加会议工作与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
  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这一方面要求代表要认真参加本级人大会议,切实代表人民行使好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求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开展活动,积极参加各项代表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等。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代表在会议期间进行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必要准备。如果没有闭会期间积极的代表活动,代表就不可能深入地体察民情、掌握民意,就不可能真正地在人大会议上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由于知情知政不够,代表就不可能在审议列入人大会议议程的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做到实事求是、有的放矢,保证审议的质量和效率;由于缺乏必要的调查研究,代表就不可能在人大会议上提出高质量的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等等。
  二、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关系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代表的地位和作用而来的,是法律予以规定的。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是代表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是选民或者选举单位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行者。人大代表都应当强化代表的权利意识、义务意识,依法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在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中。依照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代表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都是法定的,既不是个人赋予也不能被任何人剥夺;这种权利与义务也是不能割裂的,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也不能不讲权利只讲义务。法律赋予代表比一般公民更多、更大的权利,代表也必然要承担更多、更大的义务。
  三、集体行使职权与个人行为的关系
  人大代表所审议和决定的问题,是关系到国家或者地方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的、根本性问题。这就要求在决定问题的方式上,必须采取合议制的方法,经过来自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的人大代表以民主的方式充分讨论,最后按多数人的意愿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行使的原则,也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准则。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通过会议来讨论和决定问题。这就是人们经常说的,在人大是集体有权、个人无权。
  人大代表个人或者少数人都不能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名义,决定和处理问题,就是说,人大代表个人或者少数人不能代替人大行使任何职权或者处理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代表个人也不能干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自己了解的或者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代表可以交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办理。要特别注意,代表个人不直接处理问题。
  四、代表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人大代表是由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就应当对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负责,代表他们的利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他们的监督。同时,人大代表又要有全局观念、整体意识、长远考虑,当眼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少数人与多数人的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代表和服从的是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大代表既要充分考虑和反映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的具体利益和特殊情况,更要代表国家或者地方本行政区域的整体利益,遵从全体人民的利益。
  五、执行代表职务与岗位职务的关系
  代表一旦当选,一般情况下并不脱离原来的生产或者工作岗位,其主要的时间和精力仍然用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并且其全部或者主要的薪酬仍从原单位领取。这就要求代表要摆正代表职务与岗位职务的关系,既要代表人民参加对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又要在单位岗位上发挥模范作用。
  人大代表是人民推选到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使者,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活动中的一言一行都关系着人民的利益。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是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人大代表的人民性和政治地位决定了人大代表必须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代表依法履职的关系,注意以执行代表职务为重,注意不借助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不能无故不出席会议,不能对人大会议审议的议题漠不关心,不能不参加人代会会议和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根据代表法第五条的规定,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六、执行代表职务与接受监督的关系
  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选举产生的,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就是说,人大代表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其地位、权利是人民授予、委托的,所以要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能干与不干都一个样、干好干差都一个样。人民群众监督代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代表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执行好代表职务。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一光荣,二辛苦;金杯银杯不如群众的口碑,金奖银奖不如群众的夸奖。这是一些人大代表的心里话。人大代表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特点,也是一大政治优势。(作者 魏四学 系礼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