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要做到“三个转变”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5-12 10:51:37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是赋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目前,作为被赋予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在认真组织学习研究《立法法》的同时,要着力做好“三个转变”,为承担起地方立法责任及早做好准备。
  第一,要从“三权”向“四权”转变,着力做好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准备工作。随着地方立法权的赋予,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在原来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的基础上,增加了立法权,由“三权”变为“四权”。新的职权的赋予,对于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是一大挑战,及早做好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准备工作是相当必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一要积极做好立法调研。《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来看,法律首先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领域赋予了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因此,要着重在这三个领域内开展调研,把社会管理中最急需、最紧迫、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又比较单纯易行的事项首先列入立法计划。要向全社会公开征求立法议题,广泛征集民意,做到公开民主,开门立法,全社会参与。要加强与“一府两院”联系,特别是与政府法制部门的沟通,把政府在管理中比较成熟的规范性文件,通过立法程序及时上升到地方性法规。二要借鉴制定立法程序。有一套完整规范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保障,对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做好立法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在没有立法经验可循,又没有立法资料储备的情况下,借鉴其他有立法权的市一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规定是一条捷径。通过学习借鉴其他市级的成熟经验,根据《立法法》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起草完成自己的程序规定,为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试水立法铺平道路。三要尽快加强立法教育。对于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地方性法规方面的草案,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一项巨大的挑战。如何审议?审议什么?都非常茫然。加强立法教育,组织学习培训,为审议做好知识储备非常关键。要着力加强立法学方面知识的学习,了解一部法规的基本框架、法律规范的构成,法律条文的表述以及立法语言、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基本知识,让每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立法草案时,有的放矢、有言可发、有言可建。
  第二,要从“无专门委员会”向“有专门委员会”转变,着力做好机构的设置工作。《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中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目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普遍都没有设立专门委员会,随着立法权的赋予,依法设立专门委员会是工作所需、势在必行。一要及时申请设立机构。作为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要根据省级人大常委会关于行使立法权的安排,及时向市委汇报并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设立专门委员会,做到机构、人员、编制三到位。二要理清机构职能。设区的市的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机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其基本职能是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针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和建议。要结合不同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性质,分清职能特点、细化相关职责。三要加强人员配备。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因此,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要在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的配备上,按照专业的原则,向市委提出人员建议,把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或者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导干部,选配到专门委员会中来,并根据工作需要,任命相关专家担任顾问。
  第三,要从“非专业”向“专业”转变,着力做好专业人才的储备工作。立法是一项非常专业的活动,需要一批相关专业人才作为保障。从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角度来看,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专业人才方面的人员还是比较短缺的,着力破解专业人才困境迫在眉睫。一要加强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的专业配备。在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的选配上,在注重工作资历、工作经验和知识结构的同时,选配一定数量具有法律专业或者有政法部门工作背景的人员,加强领导班子中专业人员的配备。二要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业构成。就从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来说,组成人员如果没有相关专业知识,就无法对其提出实质性、有价值的意见,审议只能流于形式。要着力完善优化组成人员知识结构,提高专业人员和专门人才所占的比例。三要增加具有专业优势的工作人员。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工作人员基本素质、专业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尤其是涉及立法方面的工作,具备法律专业的工作人员参与并承办就显得尤为重要。增加具有专业优势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两条途径逐步解决,一条是加强对人大常委会机关现有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其法律和业务水平;另一条是选调相关专业的高校优秀毕业生和相关专业的优秀年轻干部到人大机关工作或任职。 (作者 吕裕民 系通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