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9-17 07:22:44

  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备四个要素,即完备的法律体系、健全的民主监督制度、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较强的全民法律意识。这些要素的形成,均离不开地方人大职能的充分发挥。笔者认为,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发挥好六大职能作用。
 
  一是组织参与作用。不是民族自治县的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虽没有立法权,但是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工作。一是通过向有立法权的上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参与上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二是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等各种方式,收集来自基层的意见建议,为上级人大常委会立法提供参考和依据。
 
  二是规划协调作用。人大在依法治国中的主导地位决定了其必须担当起规划协调的职责,制定安排意见,协调行政机关齐抓共管。从实践看,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规划协调作用体现在三方面,即制定规划,组织本级国家机关认真落实;协调联合执法的几个部门,形成支持配合局势,齐抓共管;建立执法责任制,协调“一府两院”的执法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监督检查部门执法活动。
 
  三是决策推动作用。决定权是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运用决定权作出决议或决定,把党委关于依法治国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的共同行为准则,动员广大人民群众贯彻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广大人民群众遵法守法。在发挥决策推动过程中,根据抓大事、议大事的原则,紧紧围绕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作出决议决定。
 
  四是监督保证作用。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督检查机制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发挥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权能否得到有效行使。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组织视察、调查、调研和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五是奖惩激励作用。宪法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权力,这表明其有奖励职能。有罢免、撤职、质询等权力,又表明其有惩戒职能。因此,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好自身的奖惩职能,表彰奖励先进执法集体和模范执法人员,授予地方荣誉称号;惩处知法犯法、贪赃枉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者,可以在全社会营造执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氛围,激励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震慑违法犯罪和执法犯法。
 
  六是宣传教育作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和思想基础。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督促政府制定普法规划,作出普法决议,对公民普法提出具体要求,并定期审议政府普法工作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不断加大法制教育的广度和力度。这对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在本行政区域的落实、改善执法状况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实现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工作,探索创新,用改革的精神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使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应该注意和解决好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正确认识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的问题。实现依法治国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将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努力在决定、决议中体现党委的决策意图,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要始终坚持向党委请示汇报制度,人大工作要与党委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人大工作重心要与党委工作保持高度一致,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人大的工作得到更好地落实和贯彻执行。在服从和服务于党委工作大局的同时,要发挥好参谋助手的作用,在向党委及时请示汇报的基础上,还要适时向党委提出一些好的意见或建议。
 
  二是要正确处理“人治”与“法治”的问题。中国的传统文化根源,决定了中国的社会管理是“人治”。要解决好这个问题,根本的出路就是“法治”。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解决重“人治”轻“法治”的问题,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观念。对于长期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政府要及时提请人大审议通过,这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切实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国家权力机关权威。
 
  三是要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问题。监督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监督与“一府两院”的工作,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不是唱“对台戏”。“一府两院”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人大既要支持他们认真搞好,又要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工作中的执法偏差,始终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做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对一些重大措施的出台和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及时征求“一府两院”的意见,取得共识,形成合力,协调联动,以助依法治国工作顺利开展。
 
  四是要正确处理规范与创新的问题。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也是地方人大工作永葆生机与活力的源泉。人大工作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很强,要求我们必须依法按程序办事,工作必须规范。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但依法治国还依然处于初级阶段,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将不断暴露出来,地方各级人大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必须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措施,与时俱进,在规范和创新中不断前进,努力把依法治国工作推向深入。
 
  五是科学合理安排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的问题。首先,要改变把其他机关工作时间较长、年龄偏大的领导人员安排到人大机关工作的单向流动的习惯做法,形成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干部双向合理流动的局面。同时,注重从基层选拔年富力强的干部进入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并适当选调高等院校毕业生到人大机关工作,从而形成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其次,要着力抓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培训学习,采用建立常委会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举办专题讲座、安排组成人员到高等院校参加轮训或进修以及鼓励自学等形式,不断提高其政治思想理论、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进而提高人大常委会的整体素质,以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 (作者  马进宝  系和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