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每年召开两次人代会”还需制度补漏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10-09 08:21:52

  中发[2015]18号文件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乡镇每年召开两次人代会。”无疑,这对于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发挥乡镇人大职能作用将产生积极影响。
 
  地方组织法赋予乡镇人大13项职权,包括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选举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政府组成人员,监督本级政府的工作等。客观而言,保障这些职权落到实处,仅靠一年一次的人代会是不现实的。尽管如此,还有一些地方盲目追求开短会,会期一再压缩;匆匆忙忙走程序,审议发言走形式;职权虚职、职责虚位、职能虚转,使一些乡镇人大处于被边缘化的尴尬境地。
 
  “乡镇每年召开两次人代会”,一定程度上可以纾解乡镇人大职能“三虚”的问题。以往,乡镇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和对财政预算的调整、对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都因为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乡镇人大闭会期间如何履职缺少制度载体、乡镇人大工作务虚的多务实的少,导致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很多职能长期处于“休眠状态”。尽管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应至少举行一次”,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如果没有重要的人事安排,地方各级人代会一般是一年只开一次。据统计,在全国3万多乡镇人大中,一年举行一次会议的占91.9%,一年举行两次及两次以上会议的占7.2%,一年内没有举行会议的占0.9%。考虑到会议成本、召集及议题等诸多因素,各地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普遍采用不违法的底线思维,“每年应至少举行一次”的规定实际上变成了“每年只举行一次”。
 
  中发[2015]18号文件规定“乡镇每年召开两次人代会”,不仅为规范乡镇人代会的召开提供了制度支持,使“每年应至少举行一次”的法律规定从弹性走向具体,而且为乡镇人代会实现职权和反映民意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但要真正落实这一规定,还需要相应制度补漏。一要强化各级领导的宪法法律意识和民主政治意识,把开好每年两次乡镇人代会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明确责任职责,切实加强领导,使制度从纸上文本真正走向制度实践。二要健全完善法律制度,将“乡镇每年召开两次人代会”从法律层面予以规定。三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对未能召开两次人代会的乡镇主要领导,轻则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重则可以撤职、罢免,让其不敢轻视乡镇人大的作用,从而使一年召开两次人代会走向常态。 卢鸿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