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如何开展立法工作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10-09 08:32:53

  根据新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天水市作为设区的市,也将被授予地方立法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如何科学地建立地方立法的机制和程序,切实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水平,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艰巨任务和全新课题。
 
  一、研判新趋势,掌握主动权
 
  对于地方立法机关来说,大力开展以贯彻上位法为主的“实施性立法”,必将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地方立法的主要任务。这无疑是地方立法的一个新趋势。同时,法律法规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性之间产生的矛盾运动,表现出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性,必然又提出对部分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适时修改的客观要求,这无疑是地方立法的又一个新趋势。对此,地方立法机关不但要有科学的判断,而且要做积极的应对。一方面,应当自觉适应新情况、新变化,密切关注国家层面立法、修法动态,及时开展“实施性立法”和地方法规清理,以保障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得到有效实施;另一方面,应当牢牢把握主动权,紧紧盯住经济与社会管理中需要立法解决的突出问题,适时启动地方立法程序,注重搞好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拾遗补缺”。只有这样,地方立法工作才能有效地回应现实需求和公众关切,进而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
 
  二、把握新要求,突出针对性
 
  今后的地方立法,更多地将是针对一些具体问题,由系统性立法向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方向嬗变。特别是“实施性立法”,应当突出在“细化”上下功夫,着力在“补充”上做文章,切实在“管用”上求突破。这样,就给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的新要求——一要主动适应综合性、框架性立法相对减少,而补充性、配套性立法相对增多的变化;二要主动适应法规内容“由粗入细”,而立法更加重视增强法规可操作性的变化;三要主动适应立法不再单纯追求数量和速度,而要更加重视提高立法质量和效果的变化;四要主动适应新法制定相对减少、修改废止相应增多,而立法更加重视法规清理的变化;五要主动适应立法机制不断完善,而立法越来越重视程序公开、公正、公平的变化。
 
  三、探索新机制,体现科学性
 
  克服部门起草法规的局限性,防止行政机关成为立法的主导者,关键是要增强地方人大在立法活动中的主动性。首先,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切实选准、选好立法项目,重视搞好法规立项论证,改变一些地方“政府报来什么,人大审议什么”的被动性做法。其次,努力提高起草质量。合理安排法规起草分工,人大相关机构提前介入,调研、论证有的放矢,征求意见广泛深入,突破一些地方“部门负责起草,人大只管审议”的单一性做法。再次,大力推进立法民主。在立法过程中广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不断拓宽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尤其重视发挥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积极回应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意见、建议。另外,注重遵循客观规律。立法作为规则表达的过程,必须遵循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尽可能地与社会发展规律、自然规律相吻合或者相接近,以便制定出能够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容易被社会公众认同和遵从的地方性法规。当前,尤其应当加大向社会领域立法倾斜的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会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比重,做到经济立法、社会立法并重,有效弥补立法在社会利益平衡方面的缺陷。
 
  四、形成新共识,彰显权威性
 
  在将来的地方立法中,尤其要形成公权力的运作是为了确保私权利得到最大实现的共识,既要确保行政权力依法有效行使,又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一要遵循职权法定原则。立法是对权力的配置,既要防止立法造成行政权力被“乱”用、“滥”用而出现行政权力膨胀的问题,也要避免立法导致行政执法手段不足、不力而形成执法不严的问题,真正做到像习总书记说的那样:“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要遵循权责一致原则。按照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强调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相辅相成、行使权力与承担责任紧密挂钩,在设定管理权、许可权、处罚权、强制权的同时,还要设定与之相适应的承担责任、制约权力的条款,真正做到像习总书记说的那样:“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三要遵循人大监督原则。地方立法不仅要满足行政机关的管理需求,给予合法的授权,更要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加以控制和监督,从侧重对行政机关授权向强调对行政机关控权转变,确保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范围内,正确行使权力,彰显立法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性,真正做到像习总书记说的那样:“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作者  赵世和  系天水市人大常委会政法民族工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