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及满意度测评工作浅议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11-10 10:06:03

  近年来,随着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结束后,转交“一府两院”办理落实的审议意见,在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方向、建言献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满意度测评给政府及部门带来压力的同时,也推动了相关工作落实。但从近几年工作实践看,笔者认为,县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和满意度测评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重点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在加强审议意见落实方面
 
  1.意见要突出办理重点。审议意见书不可能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一一罗列,常委会审议意见书只能侧重一个议题或专项报告的重要方面,突出3~5个需要重点办理的事项,增强审议意见书的执行效力。因此,在意见提出过程中,要力求抓住主要矛盾、直指问题要害,提出明确具体而实在的建议,形成的审议意见书既要实事求是地体现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又要考虑承办单位的落实能力,力求办理有成效。
 
  2.交办要明确责任主体。审议意见的交办既可采用文件交办形式,也可采取会议交办方式,可由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相关委员会共同约请审议意见涉及的“一府两院”负责人召开交办会,增强执行机关的责任意识。审议意见交办时,要明确办理机构和责任,同时也要明确人大常委会督办机构及其责任,使办理者明确具体,防止推诿扯皮,让督办者跟踪问效有的放矢。审议意见办理时限要有明确规定,一些涉及面广、研究处理工作量大、短时间内难以见效的,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为办理工作提供充裕的时间。
 
  3.反馈要突出整改落实。“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反馈有时存在“文来文往”、“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质量再高的审议意见,如果得不到相应的整改和落实,终究是一纸空文。“一府两院”要制定相应的审议意见办理办法,对办理工作要及时进行任务分解,落实办理责任,明确办理措施。能够尽快落实的要尽快落实,坚决防止敷衍塞责、应付了事。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材料,要正面回答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不绕圈子,少说“正确的废话”,切实做到务实办理、靠实汇报。
 
  4.督办要突出对照检查。人大常委会要将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列入重点督办工作事项,交付“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办理的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的审议意见,要组织专门班子跟踪督办,形成环环紧扣的督办运行机制。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不定期地组织人员,深入相关部门及办理现场,通过听取汇报、实地察看、走访座谈、查阅核对相关资料等方式,逐条逐项对照检查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对一些办理进度缓慢的审议意见,要召开督办会,听取办理情况汇报,督促整改落实。对每条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要适时组织“回头看”,在当年底,或者下一年度,人大常委会要专题听取落实情况汇报,确保审议意见认认真真办理、实实在在得到整改落实。
 
  5.公开要突出监督实效。人大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的研究处理报告和具体的督办工作情况,都应及时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工作上来。人大常委会还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专题汇报一年来审议意见的提出和办理情况,并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公开后群众反映的意见如何处理也要加以研究,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到位,真正体现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宗旨。
 
  二、在满意度测评方面 
 
  1.民主测评须全面反映实际。县级人大常委会在满意度测评过程中,应该摈弃抽象式、概念式、模糊式、印象式测评,对测评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以确保测评结果客观公正:一是要多途径拓宽代表的知情知政渠道。代表要通过广泛学习、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等形式,广泛了解社情民意,了解基层情况,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客观测评;二是要及时将测评报告等资料发放给参加测评的人员,使其有充裕时间进行审阅。实际工作中,由于测评人员只能在测评会议上看到会议材料,加之会期短、会议内容多等因素,来不及深钻细研,评价时无疑会带有主观色彩,影响评价效果。所以,不论是“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还是测评所涉及的其他资料,都应提前分发到参加民主测评的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三是要亲自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通过深入细致的调研、视察活动,掌握全面、翔实、准确的第一手资料,并对了解到的情况进行科学、公正、客观的分析,以便作出实事求是的评判。
 
  2.测评要彰显刚性。测评工作要突出组成人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作出负责任的评判。测评重点要围绕“一府两院”落实审议意见的态度是否端正、措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明显等三个方面作出评价,测评结果应在会上当场公布。测评不满意的,要通过文件的形式,责令承办单位在下次常委会会议或适当时间再报告,再审议,再测评,对再测评仍不过关、性质较为严重的问题,应将其确定为下年度监督工作的重点部门和重要议题,列入监督计划,加大监督力度,跟踪监督。或通过依法进行询问、提出质询案等,谋求相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3.测评结果须得到有效运用。要广泛探索有效的测评结果监督形式。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民主测评的结果也应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将测评结果提交“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并以适当方式向测评对象反馈测评结果。县级人大常委会要探索把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表决得票情况和测评结果写进审议意见等形式,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整改力度,取得监督实效。实践经验证明,无论人大开展哪种类型、哪种方式的民主测评,如果离开了同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都将难以取得实效。人大要始终自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精心设计、精心组织、精心处理民主测评结果,及时向党委及其相关部门反映,以便党委在考核、考察工作中参考运用。通过多种方式,确保测评不走过场、不搞形式,形成严肃的工作压力,刚性有力的监督效力。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