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实推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12-22 13:44:0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立法法的这一修改既是对中央精神的贯彻落实,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给地方立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只有加强党的领导,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体地位,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立法工作,才能确保地方立法工作有序平稳地进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性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地方立法作为地方治理的重要手段,通过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修改和废止不合时宜或者存在缺陷的制度,补充和完善尚有不足或者需要改善的制度,从而推进地方治理的法治化。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地方法治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意义重大。一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手段。地方一直是改革开放的创新源泉,也是推动全国性改革的重要引擎。扩大地方立法权,地方不仅能够根据本地实际细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还得以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通过地方立法积极解决本地区事务、调整社会关系、推动改革创新,更好地释放制度红利。二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客观需要。立法是法治的基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设法治体系的内容很多都涉及到地方立法,需要对地方立法权的配置进行合理布局。三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体现。人民代表大会有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四项权力。立法法修改以前,大部分的市级人大只享有监督、人事任免和重大事项决定权,没有地方立法权,大部分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就不完整,无法充分发挥人大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党的领导,是地方立法工作的核心和根本
 
  立法就是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保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就是要确保党集中了人民意愿的主张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全社会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确保立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做好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首要条件。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政治、思想、组织以及重大决策等方面的领导,是原则的、大方向的领导和把握,而不是对具体立法事务的事必躬亲。一方面,就党委而言,主要是完善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和机制,坚持党委研究重要法规草案制度,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另一方面,就人大而言,人大在立法中要围绕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主动对接重大发展战略举措,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三、切实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贯彻立法法的新要求,推进地方立法工作,迫切需要加强地方立法能力建设。要加强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主导,强化组织协调,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需求通盘考虑,总体设计,及时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内部立法机制,制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完善市人大常委会涉及立法的法制、民侨内务司法、财经、教科文卫、农业与农村、环资工委立法职责、程序和制度,明确岗位职能,强化协作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地方立法工作。要将立法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统筹开展立法人才的培养,指派专人到省人大学习培训,聘请中央和省上立法专家和教授赴设区的市开展立法培训,帮助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干部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了解立法工作程序、掌握立法知识、积累立法工作经验。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统筹运用省市两级立法资源,避免重复立法;处理好立法数量与立法质量的关系,突出立法重点,把握立法节奏;在行使立法权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及时与上级人大常委会沟通,形成良好的沟通、联系、指导机制,共同推进地方立法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
 
  四、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是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有效保障
 
  立法工作开展得好不好,关键在于能不能突出地方特色,能否解决当地的实际问题。要探索建立健全法规草案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完善人大代表有关议案、建议与立法规划、计划衔接机制,认真研究采纳代表提出的立法建议,拓宽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论证、评估和法规草案审议工作的途径和渠道,使人大代表更多地参加立法调研和审议等立法活动。对部门之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和引入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及时解决法规草案起草中涉及到的重大分歧事项,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治化。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从人大代表中和专业院校聘请立法专家,及时地参与指导设区的市立法工作,建立聘任立法顾问、委托高校及地方立法所涉及的政府组成部门起草地方法规草稿的制度机制,以保证立法工作依法、有序启动开展。(作者  屈娅妮 单位 庆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