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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5:58:16

62,出席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的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
  据了解,与10年前省政府颁布的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相比,这部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将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扩大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力度,通过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让政府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以便及时发现、纠正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这部条例(草案)将行政执法机关在涉及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纳入了重点监督范围。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自觉听取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

  根据条例(草案),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监制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条例(草案)规定,对拟任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领导职务的,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察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任命机关在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察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依据。
  根据条例(草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制定的规章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条例(草案)规定,我省将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就管辖权、执法协助、移送执法案件发生争议时,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行政执法争议未协调或者裁决之前,除关系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单方作出处理措施。

  根据条例(草案),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检举及新闻媒体反映的事项,适时组织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政府法制机构对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有权作出立即纠正或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也可视其情节轻重暂扣或者收回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或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条例(草案)还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纠正该行政行为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受害人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赔偿的途径、方式。对于严重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查处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冯树林委员说,目前,各类执法主体很多,在行政执法中,既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也有行政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不文明执法的问题比较普遍。出台这个条例,对于规范执法行为、增加执法权威性很有必要。
  朱同心委员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对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促进依法行政,能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他说,从我国的体制看,政府的各个部门,基本上都有行政执法权。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保障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对于推进各项事业的发展非常重要。应当尽快审议通过这个条例。
  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条例(草案)的具体条文提出了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