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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实施监督法办法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6:37:06

526下午,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200711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不仅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进行了规范,而且给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留下了实践探索的空间,为地方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留下了立法的空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成立后,常委会领导对制定实施监督法办法工作十分重视,将其列入了2009年立法计划。20094月,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立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2009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实施监督法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1120,省委发出《中共甘肃省委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的批复》,原则同意办法草案,同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育荣介绍,常委会初审之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委批复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逐条修改,于20103月分别征求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及各有关厅局、省法院、省检察院、14个市州和86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及立法顾问的意见。4月底,组织调研组赴平凉、庆阳等地就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专题调研。58,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修改稿进行了论证和修改。518,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提交十五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为了更好理解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增强审议实效,525,十五次常委会会议专门举办法制讲座,组织与会人员观看了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作的关于《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严格执行监督法》专题讲座影像资料。
  26日下午审议时,与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监督法实施办法在一审后作了认真修改,结构上更加合理,内容上更为精练,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说,实施监督法办法一审后修改得很好。遵照省委的批复精神,集中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的修改。二次审议稿符合中央和省委的精神,符合上位法,有利于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
  大家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了许多具体修改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梁国安认为,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是非常有效的监督方式之一,对工作也是一种有力促进,建议将此内容补充纳入。他说,如果不搞满意度测评,就没法判定大多数组成人员是否满意,实践中没有可操作性。同时,梁国安认为,实际工作中,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组,成员除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外,还有很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负责同志参与,建议常委会成立的执法检查组成员除了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确定外,还应增加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德祥则认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垂直管理部门如何进行监督,实施监督法办法草案二审稿里反映不够,应该明确。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家勋说,草案二审稿还需下更大功夫再完善。主要问题是体例表述上有交叉有重复,篇幅过大。表述上要尽量简练,既能看得明白便于操作,又有利于增强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