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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立法破解职教发展“瓶颈”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5:58:20

在日前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草案)》被正式提交会议审议。这意味着甘肃省的职业教育发展立法开始提速。
  随着经济社会对技能型和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职业教育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快职业教育立法步伐,加强职业教育发展,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其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提高综合国力,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691日起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地位、办学体制、实施要求、保障条件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职业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标志着职业教育事业进入了依法治教的新的历史时期。该法颁布实施以后,根据法律授权,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相继出台了本省的实施办法或条例。2008年,《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正式列入省人大、省政府2009年的立法计划制定出台项目。
  据省教育厅厅长白继忠介绍,近年来,甘肃省的职业教育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初步形成,管理体制和办学格局不断完善,经费投入不断加大,办学规模进一步扩大,结构和质量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总体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在甘肃这样一个经济欠发达省份,职业教育的发展还面临很大的挑战,存在许多影响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职业教育持续发展与薄弱的办学条件之间、职业教育技能培养与实训基地建设之间、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与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之间、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与办学机制之间存在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白继忠说,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省职业教育的长远发展。因此,结合我省实际,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能体现我省特色、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以规范职业教育工作,解决困扰我省职业教育发展的问题,这既是我省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在需要,更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提交此次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明确了职业教育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职业学校的教育业务工作,切实靠实地方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主要责任,强化市、州人民政府在统筹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责任,发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主导作用,重点办好骨干和起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就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和办学方针问题,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建立政府主导、发挥行业企业作用,社会力量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鼓励和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同本省境内的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依法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确立职业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明确规定职业学校加快建立弹性学制,逐步推行学分制和选修制,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
  为了从出口上切实解决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职业学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国家级、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可以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为推动职业学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率,要求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协调,建立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平台,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信息服务。职业学校要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并规定企事业单位招录职工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
  教育经费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保证,为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职业教育经费通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举办者自筹、企事业单位合理承担、受教育者缴费、银行信贷和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为切实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职业教育费用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并制定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措施,明确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发展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职业培训;企业应当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按一定比例足额提取专项经费并列入成本开支,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实行职业教育贫困学生资助制度;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
  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和办学方针、教学改革、教育经费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该条例草案特色鲜明,操作性较强,建议再作进一步修改后早日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