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6:40:48
新条例高度关注资源永续利用、合理开发和优化生态环境
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通过了《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
“新修订的《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高度关注资源永续利用、合理开发和优化生态环境。”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郎建平介绍说,新修订的自治条例为确保肃南县资源永续利用、合理开发,不断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落实生态立县措施,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必将推动肃南县生态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修订的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从总体上对资源永续利用、合理开发和优化生态环境作了规定:“自治县按照生态优先原则,依法管理和保护自治县境内的土地、草原、森林、矿藏、河流、冰川、湿地和珍稀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依法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自治县依法加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自治县境内水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规定,新修订的自治条例规定:“自治县依法对水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在自治县境内取水应缴纳水资源费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按比例上缴中央后的其余部分全额返还自治县,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上级国家机关从自治县境内的祁连山水源涵养林受益地区征收的水资源费总额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三的数额返还自治县后,用于祁连山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建设。”条例同时规定:“自治县建立严格的水源涵养林保护制度和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省上核查认定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补偿资金全额拨付自治县后,由自治县管理使用。境内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征占用林地的不同类型,属于自治县管辖范围内的林地,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用于森林植被恢复、异地造林、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