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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5:58:33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秩序,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64,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将于200981日起正式施行。
  近几年,随着甘肃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非税收入增长很快,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逐年提高,非税收入已成为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财力,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据统计,2007年,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1776亿元,比上年增加收入63.6亿元,增长5579%,为同期全省地方财政收入1909亿元的9303%。
  由于现行的《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当前财政改革和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制定新的条例,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法可依。
  为了推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从2005年开始,该省就着手进行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进行多次修改后,于20081021省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今年324日被提交到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进行了初审。
  新出台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管理范围,即政府非税收入是除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彩票资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政府非税收入既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收入缴入国库),也包括仍在预算外管理的财政资金(收入缴入专户)
  为了更好地对非税收入的征收行为实施监管,条例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
  为了彻底改变非税收入在单位过渡户层层占压的状况,从源头上解决坐支、截留、挪用非税资金和私设小金库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汇缴账户,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执收单位随收随缴,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不得开设收入过渡性账户。
  为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调剂使用,用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用于义务教育、收费公路归还贷款本息等有法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不予调剂,必须专款专用。
  条例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统一印制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构建以票控费的管理体系,强化财政监管职能。
  条例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审计、监察部门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做了明确规定,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资金管理和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和处分做了相应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本条例的制定出台,有利于各级政府依法理财、依法行政,加强监督与管理,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飞构建和谐社会理念;有利于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运用收费、基金政策,创造更加公平、开放、宽松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有利于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收支两条线改革,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有利于财政部门运用法律手段规范执收单位的执收执罚行为,挖掘政府非税收入潜力,确保各项非税收入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