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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不时出现观点争锋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6:45:53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825日,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部法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本次修改取消了13个非暴力类经济犯罪的死刑罪名,同时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加大了民生刑事保护,增加了欠薪、醉驾等与民众切身利益攸关的条款。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审议现场,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气氛热烈,不时出现观点争锋、议题辩论,有的委员间意见完全不同,有的委员提出的观点十分尖锐。


  官员贪污贿赂死刑罪名该不该取消


  日前,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近两亿元,一审也被判处死缓。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缓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死缓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
  这一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死刑罪名是否该取消的话题,也进入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视野,委员们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牟新生委员提出:我个人认为有必要研究取消现在刑法中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犯贪污贿赂罪的死刑罪名。他说:从国际上看,大多数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因为职务罪犯特别是贪污贿赂罪犯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面也比较宽,在现实中侦查、调查这种犯罪难度相当大。
  曾在公安部任职的牟新生委员认为,根据实践情况,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贪污贿赂犯罪对国家的危害相当大,应该从严处罚。除了在政治上剥夺贪官的全部权力,让他再没有行使权力的任何可能,还要在经济上处罚,做到这两条就可以了。

  牟新生委员注意到,对于减刑问题社会上反映非常强烈。刑法中对减刑有规定,但是现在在司法实践中社会反映比较大的是对职务犯罪现在减刑比较多,有些犯贪污贿赂罪的,开始判刑判得很重,有的判了死缓,几年之内就减到有期徒刑。他建议司法部门严格执行刑法关于减刑的规定,不要变通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是否废除死刑,徐显明委员的观点是要慎之又慎。徐显明委员现任山东大学校长,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是我国著名的法学理论专家。
  一般的财产类犯罪,如盗窃、抢夺、抢劫、贪污、受贿、走私等,均不应适用死刑,因为侵犯财产权与剥夺生命权无法对应。接着,徐显明委员话题一转说,但是在中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要废除死刑,这方面可能会引发激烈的社会争论,要慎之又慎。
  中国是一个期盼清官的社会,中国历史上又是一个以重典惩贪的社会。徐显明委员建议,如果要对贪官污吏废除死刑的话,一定要有一个与死刑刑罚效果相适应的另一种刑罚方法来代替,比如说以让社会可以接受的不被减刑和假释的无期徒刑和30年有期徒刑来替代。总之要有一种比死刑更有恐惧感和受惩罚感的替代的方式。

  杨贵新委员更进一步提出,此次修改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附加刑设置不够完善。现在刑法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判处主刑的时候可以附加判处没收财产刑。而犯罪数额不满5万元的,就没有设立财产刑。

  财产刑主要是适用于经济犯罪和以营利、贪财为目的的犯罪,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提高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有利于整治企图贪污受贿的不稳定分子,达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有机结合,防止腐败的进一步滋生和蔓延。杨贵新委员说。


  刑法对无信用欺诈及环境犯罪给予了最大宽容


  没有空话、套话,少有表态、铺垫,许多委员在分组审议中开诚布公地表达了对此次刑法修改的不同意见。
  这次刑法修改中,没有对我们的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作出必要的回应,有两个欠缺较大的地方。徐显明委员直言不讳地对此次刑法修改提出了不同意见。
  他说,中国要成为真正的强国,除政治上的决定力、经济上的影响力、军事上的威慑力外,还有两样更安全的东西:一是文化上的被向往,二是制度上的可信赖。
  这两样东西,均以道德中的信用为基础,但中国刑法对无信用行为及欺诈行为给予了世界上最大的宽容;这既不利于民族道德水平的提升,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最终形成。另外一个欠缺是,我们对破坏环境方面的犯罪,也给予了世界范围内最大的宽容。徐显明委员显得不那么客气
  对此,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玲深有同感。作为律师的她具体指出,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修改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但此次修改没有解决司法实践中故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
  刘玲代表说:实践中经常有故意排放有害物质的行为,因法律上的空白而存在重刑轻定、重罪轻判的情况。这样实际上是放纵环境污染犯罪,也达不到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目的。刘玲代表建议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增加一项内容,即故意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罚。


  恶意欠薪入刑,凸显我国法律加强了民生保护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增加的几个加强民生保护的新罪名之一: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常委会组成人员也给予了关注。
  乔传秀委员表示,恶意欠薪入刑,凸显了我国法律加强了民生保护,必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建议,将草案中情节恶劣这一定罪条件删掉,以免造成对恶意欠薪行为打击困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分析了这一新增规定的立法目的,通过刑罚手段确保劳动者拿到报酬,设置这一新罪名的目的就达到了,因此,草案规定了一个特殊前置措施,即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分组审议中,乔传秀委员认为,将恶意欠薪规定为犯罪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建议将提起公诉前修改为开庭审理前
  全国人大代表罗和安提出,此款规定将可以免责的时间界定为提起公诉前,是不是就此规定了恶意欠薪进入诉讼只能是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可以吗?建议规定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可以由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自己起诉。
  周光权认为,这样的规定实践中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不符合司法活动流程,此类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经过很长时间的侦查后,到了检察院,检察院要审查起诉,如果在起诉前支付了劳动者报酬,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这就和目前司法机关内部的管理措施和考核标准有冲突,目前的司法流程是侦查了就要起诉,如果不起诉就算公安机关错了,这其中还涉及检察机关要不要批准逮捕的问题。
  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浪费司法资源,公安机关把人抓起来了,检察院可能也批捕了,到了公诉前又把人放了,他建议,把提起公诉前提前到立案前,如果此时把欠薪支付了,这事就算了了,司法资源也不会被浪费。

  较多的支持声音之外,有几名委员提出将欠薪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要慎重。方新委员提醒说,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本质是民事行为,不支付报酬的情况非常复杂,直接定为刑事犯罪,可能会造成刑法和民法的冲突,建议再斟酌考虑。


  醉驾入刑究竟是严了还是宽了


  近两年,中国成都、南京、杭州等城市接连发生酒后驾车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其中一些酒后驾车者以交通肇事罪被处罚,一些酒后驾车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由于两种罪名的罪刑差别较大,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少争议。
   
草案规定:对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将此规定作为刑法中交通肇事罪增加的一条。
  目前我国刑法还没有专门设置针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罪名,草案增加对醉酒驾车、飙车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值得肯定。分组审议中,许多委员这样评价。
  任茂东委员认为,新增规定是针对醉酒驾驶置公共安全于危险状态但尚未肇事的行为而设立的,但是还应进一步斟酌,按照本条规定,醉酒和追逐竞驶行为达到了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何为情节恶劣?恶劣到什么程度?是不是撞死了人或者造成重大事故才算是恶劣?这显然违背了保护民生的立法本意,如果这样规定,司法实践中要正确适用就只能寄希望于司法解释来说明什么是情节恶劣,这就为司法解释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不太合适。
  任茂东建议删除情节恶劣这一条件,这样既保证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又避免了法律规定过于概念化的弊端。乔传秀委员对此表示赞同,醉酒驾车行为属于主观故意,危害巨大,因此,无论该行为是否恶劣,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规定遭到了相当多的委员质疑,任茂东委员提出,司法实践中拘役最多是6个月,建议只要是醉酒驾驶,就应当处以重刑,至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服用毒品、麻醉药、酒类等其他物品,不能安全驾驶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15万元以下罚金,不管有没有肇事,只要是醉酒驾驶就要处以刑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姜健认为,这样的规定处罚得太轻,她建议增加一些规定:造成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更有利于威慑醉酒驾驶。
  信春鹰委员认为,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有各种判例,有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死缓的,也有处以较重徒刑的,草案规定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是否要否定以往的司法判例?不规定徒刑,这种刑罚方式比较少见,对于这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处罚要慎重研究。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刑法学者周光权认为,新增的规定只是将拘役作为该罪名的主刑,这和刑法分则中其他罪名的主刑都规定的是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不相符,不太合适,可以考虑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008年发生的成都孙伟铭醉酒驾驶案件,终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了死缓,现在规定醉酒驾车只是判拘役,老百姓会认为刑法修改后对被告人反而轻判了,有悖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