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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六省区蒙古族自治县人大立法工作研讨会侧记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6:46:05

从实际出发 提高民族地方立法质量


  民族地方立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质量对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一项逻辑严密、体系完整、关乎民族地方全局的工作。819日,全国六省区蒙古族自治县人大立法工作研讨会在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召开。研讨会上,来自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族自治县、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和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等六省区七个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就民族立法工作进行了交流与探讨。


民族立法要有利于民族地方经济的发展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包玉龙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1980年设立,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强劲步伐,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大立法工作进入全新的发展时期,为促进全县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包玉龙在研讨会上说,30年来,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了17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条例的制定、修改与实施,充分反映了人民的意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突出了民族地方的特点,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
  包玉龙说,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立以来就紧紧围绕县域经济的发展这一中心任务,加强民族立法工作。为了使立法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争取立法工作主动性,我们把制定立法规划与经济发展结合起来,每届常委会都围绕着县域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向政府提出建议,征求立法项目,经过讨论和研究,制定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使所要制定的法规真正能够起到为县域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包玉龙认为,民族地方立法要维护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特色,促进经济发展。他说,我们在立法过程中,既坚持一切法规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的原则,又坚持从自治县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为民族地方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原则。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的规定,我们在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都注意体现这个精神,制定优惠政策和变通执行的规定,力求含金量高,有利于民族地方经济的发展。
  包玉龙说,在制定自治条例和其他单行条例工作中,我们还采取走下去走出去的方法,多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提高地方性法规的起草质量。同时,到民族地区法规制定比较好的地方进行学习考察,借鉴他们的好经验和好做法为我所用,突出法规草案的地方特点。


突出民族地方特点是民族立法的显著标志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齐振成


  1958年成立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是辽宁省最早成立的民族自治县之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齐振成在研讨会上说,民族立法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加强党对民族立法工作的领导,这是搞好民族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齐振成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定期向县委汇报进展情况,对重大问题及时请示,始终把民族立法工作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保证了所制定的条例更好地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
  齐振成认为,民族立法必须坚持以维护民族自治地方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他说,民族立法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权利,具有对国家法律补充和完善的作用。民族自治地方结合本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于维护自治地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齐振成说,民族立法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民族立法过程中,必须始终本着民族立法工作有利于促进自治县经济发展这一思路。齐振成认为,突出民族地方特点是民族立法的显著标志。民族立法的特点决定了民族立法工作必须从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地规范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事项,充分发挥自治优势,达到保障和促进民族地方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目的。


民族立法要突出重点,科学编制规划


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久西加


  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久西加说,民族地方立法要有相关法律的规制和科学理论的指导。要突出立法重点,科学编制立法规划。规范立法程序,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民族地方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久西加认为,民族地方立法要突出重点,科学编制规划。他说,为有效避免和克服立法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保障立法工作有序开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益,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科学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时,紧紧围绕加快发展、科学发展这一主题,注重区分轻重缓急,着眼于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这一长远目标,在听取各方面不同意见、集思广益、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精心编制,使立法规划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久西加说,为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不断规范和完善立法程序,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在总结以往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自治县立法程序规定,对立法案的提出、起草、修改、审议、通过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保证了立法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使全县立法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轨道。
  久西加说,为认真落实好立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扎实做好今后的立法工作,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强化了立法保障措施。县人大常委会把立法工作摆到首要位置,定期研究和积极解决在立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组织领导有力、思想认识一致、工作措施到位,落实好立法经费,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高质量地完成立法任务。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还注重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创新立法工作协调机制,在条例草案的起草、审议各个环节,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互相配合,强化督促指导,共同研究解决立法中的重大问题,统一认识,明确立法指导原则,消除分歧,取得一致意见,保证了立法工作的有序进行。


民族立法要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桑金才


  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桑金才说,和布克赛尔蒙古族自治县成立50多年来,特别是立法法颁布实施以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民族立法工作,通过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使我县的民族立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为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发展夯实了法律基础。
  桑金才说,我们在立法工作中,注重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自治县历届人大常委会从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结合自治地方的特点,发挥民族区域自治优势,在编制立法计划、选好法规项目、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益等方面进行了尝试性的探索。一是加强立法调研工作。根据选定的立法项目开展专题调研,在了解立法背景、法律政策和实践情况,全面综合论证申报立法项目的基础上,列入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二是坚持立法民主。通过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立法项目的意见,做到了立法项目更为全面、更符合县情、更能反映民意。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注重立法部门间的相互参与和提前介入,做好调研、修改、论证等工作。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渠道,通过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集思广益,不断提高立法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使制定和修订的单行条例质量明显提高,针对性及可操作性更强,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
  桑金才说,通过近年的实践,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并制定了规范的立法专项法规,不断完善立法程序,特别加强和改进了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桑金才说,在立法过程中,自觉服从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努力防止和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以及部门利益倾向。对专业性较强,需由政府组织起草的法规,人大相关机构全过程参与。逐步加大了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起草法规草案的分量和比重。对涉及部门利益意见难以统一的问题,及时进行高层次协调加以解决。实行立法责任制,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确保法规的质量和及时出台。


开展法规草案储备工作有利于整合立法资源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宝音巴图


  长期以来,立法都是单一立项,一个时期只运作一部法规。法规由起草到批准实施,快则三五年,慢则若干年。由于环节多、协调难,有的法规草案最终搁浅,多年努力空无成果。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宝音巴图说,有鉴于此,近年来,我们实行了法规草案储备制度。
  宝音巴图说,我县法规草案储备制度自20058月开始,经过4年的尝试,200911月,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法规草案储备工作规定》,把这项工作最终以制度化形式确定下来。他说,我县人大常委会法规草案储备工作主要做法是:一、确定储备计划。立法工作机构围绕全县发展战略,综合来自各方面的立法建议,将一定时期内需要起草的单行条例(变通规定、补充规定)、法规修正案等,列为法规草案储备项目,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正式储备计划。储备计划不受届期限制,可以适时增加新项目。二、落实起草任务。以县人大常委会名义,向相关职能部门分别下达起草任务,由立法工作机构进行具体部署。三、精心组织运作。县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对所储备的法规草案适时进行调度指导。组织起草人员学习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和立法知识,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县情,积累素材。为了扩大信息来源,增强智力支持,吸收县直各部门业务骨干,建立全县立法工作联络员队伍,报送信息,开展研讨,多方面协助立法工作。在法规起草过程中,在全县范围内征求立法意见,动员全县各级组织和干部群众向县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提供立法意见和信息,供起草工作参考。对所储备的法规草案进行动态管理,随形势变化和国家政策法律的调整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始终保持最新状态。四、择优提上立法日程。县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进行严格审查,认为成熟时,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列入立法日程。
  宝音巴图认为,开展法规草案储备工作有利于整合立法资源。他说,过去立法只由县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人员直接执笔,从部门抽调一人给予协助。现在先由部门起草,整个部门资源得以利用,加之立法工作联络员队伍的配合,可以集思广益,形成合力,保证立法的质量与效率。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合力,是民族立法的必要条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包景祥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族立法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包景祥说,当前,如何制定更加符合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民族地方性法规,仍是我们需要探讨的紧要课题。包景祥认为,今后的民族立法工作,要充分发挥自治县的优势,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他说,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应服从服务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突出经济立法分量,把加快经济发展作为民族立法的重要目标。
 
 包景祥认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合力,这是民族立法的必要条件。他说,立法的任务是为了解决管理国家事务中的行政和司法方面的相关问题,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单行条例,也是要解决社会事务某一方面带强制性的规范问题。因此,立法工作不仅是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也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光靠人大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不够的。特别是在制定专业性较强的单行条例方面,人大立法人员不可能是各方面的行家里手和专家,需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积极性,纠正和克服认为立法是人大的事,与己无关的观念,齐心协力,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才能提高立法质量。
  包景祥说,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了民族地区自治权,国家为促进民族地区发展,也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自治法规中政策的争取,实质上是以法规的形式协调民族自治地方与上级国家机关的利益关系,使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一些优惠政策得到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因此,搞好民族地方立法需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使制定的法规能够有效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民族立法要制定与修改并重,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幸福


  成立于19507月的肃北县是甘肃省唯一的蒙古族自治县,也是甘肃省唯一的边防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幸福在研讨会上说,我县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民族立法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通过成立组织,制定立法规划,严格实施,同时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的新形势,积极探索新途径,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使民族立法工作扎实有效推进,立法质量不断提高。
  幸福说,我县先后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发布实施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有:《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办法》、《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实行〈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等5部。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结合我县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着手修改《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办法》,制定《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办法》。自治县地方民族立法工作经过了一个由不完善到比较完善的过程,数量逐步增加,质量不断提高,立法程序日益完善。民族立法工作的开展,较好地维护了自治权,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也为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幸福说,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特别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我县的《自治条例》的实施环境和条件也已发生了很大变化,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因此,我们积极开展了对原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修改修订工作。为适应时代的要求,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结合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及《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对《自治条例》重新进行修改。目前,各项衔接协调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待进一步修改后择机报省人大民侨委征求修改意见。《自治条例》修改完成后即着手对《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办法》等单行条例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制定实施《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城市综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