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金融制度设计尚存缺陷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5:58:46
范迪军在
他说,我国农村金融在制度体系上建立了商业、政策和合作金融三大体系,但合作金融制度早已异化了,或者说我国农村金融缺少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制度安排。现行的正规合作金融制度是与家庭承包制激励不兼容的。由于农户不是信用社的利益主体,入股不分红,入股不理事,信用社变成了金融管理者的经营机构。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应当是农户自身为主体的资金合作。对这一问题最好的解释,就是考察合作组织与农户信贷关系。
他说,我们可以将农户与自身合作金融组织以及农户与信用社两者之间的博弈进行比较分析。第一组博弈,农户与自身创办的合作金融组织交易时,由于信息对称,交易成本最低,双方属于合作博弈。第二组博弈,农户与信用社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较高,双方属于非合作的博弈,而且是不完全信息下的静态博弈。两种博弈下的制度安排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前者是内生的合作金融,具有天然的信息和交易成本最小化优势,体现激励相容的制度属性,后者是外生的合作金融,尽管享有各种来自政府的优惠政策,但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难以形成优势,只能是激励不相容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