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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桑灵智多杰在全省市州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监督法》培训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6:51:49

深刻领会监督法精神实质  增强监督意识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洛桑灵智多杰


2010112日)


  经过认真准备,全省市州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监督法》培训班在全国人大会议中心正式开班了。我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向前来参加培训的各位同志表示热烈欢迎!这次培训班,全国人大会议中心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我代表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和参加培训班的同志们,表示衷心感谢!
  《监督法》自200711日施行以来,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使人大监督工作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更加规范更加富有实效。前不久,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实施〈监督法〉办法》,自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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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开始施行。举办这次培训班的目的,就是在回顾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监督法》实践经验的同时,通过进一步学习,加深对《监督法》的理解;针对贯彻实施《监督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统一思想,明确认识,把贯彻实施《监督法》和我省的《实施〈监督法〉办法》推向深入,把我省的人大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借此机会,我想就如何进一步贯彻实施《监督法》和《甘肃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谈一些想法和认识。
  一、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监督法》和《甘肃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重要意义
  《监督法》是在认真总结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反复认真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历时20年制定出来的。它的颁布实施,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举措,是人大监督工作的新起点。《监督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
  《监督法》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原则、内容、重点以及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使人大监督工作有法可依,进一步强化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这部法律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重要保障。贯彻实施《监督法》,对于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健全监督机制,严格监督程序,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实践,制定的《甘肃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对我省贯彻实施《监督法》进行了必要的细化,规定了贯彻落实的措施,更加符合我省实际,对于保证《监督法》在我省的全面贯彻实施十分重要和必要。
 
 二、努力提高贯彻实施《监督法》和《甘肃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自觉性
  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监督法》和《甘肃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执法主体,对于贯彻落实好一法一办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定要全面领会、严格执行,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一,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增强监督意识。《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监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坚持民主集中制三个基本原则,为人大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规定监督的重点是,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监督的目的是实现三个确保,即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监督法》规定了行使监督职权的七种方式、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六个途径。明确了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更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做到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既不失职,又不越位。因此,必须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高度出发,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立法精神,把思想认识和工作安排都统一到《监督法》的精神上来,为《监督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二,自觉依照《监督法》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提高监督的规范性。《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实现了职权法定、程序法定。《监督法》出台后,必然要求对以往存在的监督形式进行规范和过渡,对原来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规则进行全面梳理。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细化;与《监督法》的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作出调整或纠正,全面地把监督工作规范起来,统一起来。制定出台《甘肃省实施〈监督法〉办法》是我省贯彻落实《监督法》的重大举措,进一步细化、优化了监督程序,补充了相关内容,增强了针对性,提高了可操作性。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工作中,要自觉依照《监督法》和《甘肃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制定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解决好如何确定监督重点,如何选择监督方式,如何严格监督程序,如何取得监督实效等问题。
  第三,全面落实监督职权和任务。《监督法》明确了监督的七种方式,其中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计划预算监督是常用的监督形式;对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力度大的监督形式也作出了专章规定。七种监督方式是一个整体,不可偏废。只有全面履行、综合运用,才能保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实效性。《监督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长期以来,地方人大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虚置,这项监督比较弱,今后要扎实做好这项工作。《监督法》也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几项新的监督任务,如对五年规划中期实施情况的监督,对上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预算审查等。《监督法》提出了阳光监督的理念,要求监督工作增加透明度。专项工作的监督情况,包括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的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些方面都是《监督法》对监督工作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树立起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履行好《监督法》规定的职责。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
  监督工作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最重要的一项工作,人民群众对此寄予的希望也特别高。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牢固树立人民至上、法律至上的观念,以贯彻《监督法》、《甘肃省实施〈监督法〉办法》为契机,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总体思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监督。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监督。监督内容上,要加强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监督,加强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法律和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方法上,要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初次监督和跟踪监督结合起来,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监督工作水平,切实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