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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拟修订《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6:52: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修正情况,我省拟对现行的《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重新进行修订。昨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世红关于《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修订草案)》的说明。李世红表示,此次修订草案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城乡将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代表名额 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修订草案提出,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确定,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遇特殊情况,依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全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选民名单 不同意公布名单可申诉


     此次修订草案,明确了选民名单公布的时间限制。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按选区或者选民小组张榜公布选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并发给选民证。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互动交流 候选人要与选民见面交流


     为增加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提高选民设票的积极性,修订草案依照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应当在选举日前结束。


     投票形式 选举时应设秘密写票处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应当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使用流动票箱投票时,至少有两名监票人和一名计票人负责流动票箱的投票工作。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辞职程序 辞职须经常委会过半数通过


     修订草案提出,省、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