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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成果丰硕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6:54:36

2010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性一年。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大以及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职责,大力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超额完成立法任务,高质量搞好法规清理,认真做好国家法律草案修改意见建议征集工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做出了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一、超计划完成制定、修改、废止和批准立法项目。截止20101126,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4件(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甘肃省无障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地方性法规5件(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废止地方性法规件1件(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批准兰州市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件(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修订)、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修订),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一审地方性法规2件(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超出本年度立法计划多修订两件和一审一件。


    二、高质量做好全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根据全国人大的总体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将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纳入了2010年的立法计划,并于3月组成了常委会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法规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会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甘肃省198110月—200712月期间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的决议、决定进行了集中清理。至20109月,纳入清理范围的134件地方性法规,4件废止,79件保留,28件打包修改,23件由于修改条件还不成熟,列入以后立法计划修改;16件法规性决议、决定,7件废止,9件保留。对废止和打包修改的法规及法规性决议、决定已于2010929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决议、决定的决定》,予以修改和废止。对清理中提出列入计划修改的23件地方性法规,已有18件被列成了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草案)的修改出台、预备、调研项目,保证了本次法规清理工作的实际效果。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28件地方性法规,其具体的清理意见是:2件废止,4件打包修改,7件拟予保留,15件拟列入今后立法计划修改。其废止、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公布施行。两州七县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54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是:3件拟废止,20件拟予保留;31件拟列入今后立法规划计划修改;其废止、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决定待本级人大审议通过后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认真搞好国家法律草案在甘肃的修改意见建议征集工作。常委会十分重视国家法律草案在甘肃的修改意见建议的征集工作。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充分发挥常委会立法联系点、立法顾问、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和地方性法规评估中心的作用,结合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以及各个群众团体的实际工作,根据甘肃省情,通过深入基层调研、发函联系、召开论证会、网上讨论等方法,认真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等法律草案修改意见建议的征集、汇总、研究整理和及时上报,为国家法律高质量地制定、修改做好扎实的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