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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权力 树立权威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5:59:08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报道


用好权力 树立权威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对强化县级人大履职的思考


 


  权力是指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县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权力就是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从而产生支配和推动本县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力量。在当前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我认为还是要从依法、科学、有序地用好权力做起,使人大工作更有为、有威、有位,符合党的要求,符合人民意愿。
  第一,破解一难题,在决定重大事项上有主张
  目前,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履职过程中最难把握、最难行使的就是重大事项决定权。难就难在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上,如果是重大事项而不作出决定,人大就有失职之责,如果不是重大事项而作出了决定,人大就有越权之嫌。而现实情况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为了避嫌,在对待重大事项上往往是绕边走。党委决定,政府去办,人大只是坐观其变。我认为县级人大在重大事项上所表现出的这种消极的不作为行为正是削弱人大权威的症结所在,很不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县级人大三项职权中的龙头权力。因为该项权力的运作可以用来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从某种意义说,没有立法权的县级人大常委会,主要是通过行使决定权来行使国家权力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这九个方面基本上包含了一个行政区域内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也就是说内容涉及这些方面,性质属于重大的,人大常委会就应当主张讨论决定,把党委的决策意图通过政府提请人大讨论、决定,从而变成人民的意愿。我们必须清楚人大的决定权是高于行政机关的决定权的,只要明确了这一点,对于法律规定的需要由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人大就应当理直气壮地去决定。我想,只要人大的决定是符合党委意图、人民意愿,符合法律规定,就不存在有越权之嫌。如果不这样做,就有失职之责,权力机关的权威也就难以树立。
  第二,加大两力度,在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上求突破
  监督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最经常最直接的职权,也是探索创新、发展空间较大的一项职权。过去没有监督法,地方各级人大都在探索如何监督;现在有了监督法,就要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认为,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在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上求得突破,必须加大两力度,即:调查研究力度和整改落实力度。今年以来,华池县人大常委会按照重监督、抓调研、促落实的工作思路,确定了8项工作调研,并分别明确了各项调研的目的、内容、方法、人员、时间及要求。从4月份开始至9月底结束,常委会每月都有调研内容,人人都有调研任务。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做到调查研究深化、专题审议细化、整改落实硬化,保证审议监督中言必有的,言必有据,言必有效,做到不审心中无底的报告,不作无的放矢的决定;保证凡是审议了的工作,都要见到整改落实的效果。目前,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效性不强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忽视了对刚性手段的运用,如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正因为长期以来监督手段软化,从而使监督效果弱化。依照监督法规定,必要时,人大采用一下刚性手段,势必会增强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第三,把好三关口,在人事任免上讲原则
  从现阶段看,人事任免是县级人大三项职权中行使力度最弱、工作到位最差的一项职权。难怪社会上大多数人都认为:人大任免干部只不过是走走程序罢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既然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职权,人大就要为党委和人民再把一把干部关,克服走走程序论履行手续论等模糊消极的认识。在人事任免中,必须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结合的原则,完善任免程序,体现任免工作的严肃性、法律性和权威性。首先,要把好任前知情关。在任命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面真实地了解拟任者的基本情况,是确保任免权正确运用,实现依法任免的前提条件。因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主动与党委组织部门及时沟通拟任人员的相关信息,及时详细地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供任命干部的有关材料,使人大常委会既知其名,又知其人,既知其优点,又知其不足,做到知人善任。其次,要把好任中审议关。在票决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是必要的,大家可以根据平时的了解,对拟任命人员进行讨论,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集思广义,以防常委会失责,以便让每一个常委会组成人员投下明白票和放心票。再次,要把好任后监督关。对被任免的干部监督,人大一刻不能放松。虽然监督法中规定把对人的监督寓于在工作监督之中,但这并不意味着削弱了人大对干部的监督权。而是要求常委会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专项工作评议,既监督工作又鞭策干部,对那些真正不胜任工作、违法乱纪的干部,常委会可以行使撤职的权力。因此,人大对干部任后的监督要经常化、工作化,我们不希望哪个干部被人大撤了职,而是希望通过人大经常性的监督帮助和教育干部勤勉敬业,廉洁从政,真正为人民谋福祉。(作者系华池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35期三版 作者:何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