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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与制度完善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5:59:08

 


 崔卓兰、王欢在《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撰文认为,我国极具特色的行政信访制度在转型时期的完善应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在功能定位上,应当将解决纠纷而不是联系群众作为其首要目标。即将解决纠纷确定为特定时期信访制度的首要制度目标,进而进行相应的制度构建,将信访制度规范和改造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常规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过滤机制、补充机制和疑难处理机制。其次,在具体制度型构上,应当围绕行政信访制度的解决纠纷功能进行制度安排。
  他说,具体而言,行政信访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着重于不适当而非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确立行政信访机构相对独立的地位,将设置于地方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内部的行政信访机构统一归置到本级政府内部,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信访部门,仅向本级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应当明确划定相应的职权范围,包括调查权和公开调查结论权、建议权和公开建议权、调解权、指导权以及促进行政改革权,在此基础上改变行政信访机构的具体工作方式。
  他认为,通过上述改革,必将能使行政信访在制度存在与制度效能、制度安排与制度正义之间实现应有的协调关系。


(《人民之声报》2009年第35期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