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订的《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7:00:45
本报讯 5月31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近年来,我省公路建设发展迅速。截至2010年底,全省公路通车里程达到11.6万公里,二级以上公路里程达到8189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突破2000公里。未来几年,更是我省公路大建设、大发展的时期。
颁布于1997年的《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在强化公路保护、规范路政执法行为、推进公路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正和出台,要求对条例进行相应修订,与上位法不抵触、不违背,保持协调一致。而且,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全省公路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显现,亟须通过立法填补管理空白,依法予以规范。为此,省人大常委会曾于2002年和2004年,先后对该条例进行了两次修订,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对该条例进行修订。
条例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设置棚屋、维修、洗车、加水、加油场点和电杆、变压器及其他非公路设施;打场晒粮、摆摊设点、违规设置广告牌;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采矿、采石、取土、挖砂;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倾倒、堆积、抛撒、焚烧垃圾等;盗窃、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测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铺设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线;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公路是关系国计民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根据上位法和我省公路建设事业发展需要,对条例及时进行修订,使我省公路管理工作在新的发展时期有法可依,对整体提升新时期公路管理和服务水平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