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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拟立法加强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7:03:15

  本报讯 (记者 高勇)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工作,切实提高全社会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7月25日,《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预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省是一个各类突发事件频发的省份,历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应急管理体系,这些措施和体系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省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唐晓明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作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的说明时提出,当前我省应急管理体制不明确,机制建设不完善;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强,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够充分、有力;社会广泛参与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机制不够健全,公众的自救与互救能力不够强等。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切实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认真总结我省应对突发事件经验教训、借鉴兄弟省区市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很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加强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据悉,2010年初,省政府应急办便组织人员开展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起草工作,通过学习借鉴北京、湖南等兄弟省区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经验,省政府应急办反复研究、论证,数易其稿,于2010年10月形成了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承办后,书面征求了20个部门、14个市州政府的意见,并在甘肃政府法制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根据征求的意见,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应急办进行了反复修改,经省政府法制办办务会议研究修改后,提交2011年7月11日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根据会议要求进一步作了修改,形成了本实施办法(草案)。
  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与驻当地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共同组建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为了避免因信息不公开可能造成社会恐慌等现象的发生,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重特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引导和管理。
  除上位法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外,为了更好地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突发事件,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降到最低,实施办法(草案)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也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实施办法(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了按规定建立的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引导图并向社会公布外,还要求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可以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人防工程等设施;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制度。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地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医疗和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
  实施办法(草案)明确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恢复与重建所需的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主要围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避难场所和应急物资的储备、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进行了细致讨论和修改。与会者认为,制定《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很有必要,建议再作进一步讨论修改后,尽快出台该部法规,切实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