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现我省由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产业大省转变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7:03:19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
□ 本报记者 贾玉坤
这是一块古老的土地。羲皇故里、周秦肇始、汉唐气象、魏晋风韵……
这是一块多彩的土地。大漠孤烟、雪峰冰川、森林草原、黄土高原……
这是一块雄浑的土地。丝路逶迤、黄河奔腾、长城雄壮、民俗古朴……
这也是一块充满希望的土地。铁人故乡、航天基地、陆上三峡、《读者》万千……
甘肃,镶嵌在华夏大地的一把“玉如意”,它东接陕西,南控巴蜀、青海,西倚新疆,北扼内蒙古、宁夏,是华夏文化和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之一。它东西蜿蜒1600多公里,纵横45万平方公里,地域辽阔,沃野千里,是祖国大地上一块名副其实的资源宝地。
甘肃旅游资源丰富多彩,类型多样,除海洋和岛礁外,拥有中国其他地区所有的旅游资源类型。“山水甘肃、文化甘肃、民族甘肃、红色甘肃、现代甘肃”构成了“精品丝路,多彩甘肃”的壮丽画卷,日益成为中外游客魂牵梦绕的旅游目的地。
但随着全省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以及旅游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深化,于2006年颁布实施的《甘肃省旅游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促进我省旅游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条例进行修订成为一项十分迫切的工作被提上议事日程。
7月27日,在“敦煌行·丝绸之路国际旅游节”即将开幕之际,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
为解决旅游纠纷中权责不明的问题,修订草案中采用了“旅游辅助服务者”的称谓。即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合同义务,实际提供游览、住宿、交通、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是“旅游辅助服务者”。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辅助服务者与旅行社、旅游者之间发生的关系,都应该属于旅游相关法规调整的范围。
针对旅游过程中出现的擅自转手游客、甩客等问题,修订草案还规定,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旅游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作出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责任的规定;未取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而擅自使用等级标志、称谓的,或虽已取得等级标志但使用不实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甘肃省旅游条例》对于促进我省旅游业的发展十分必要。此次修订对于合理调整有关部门、旅游经营者、旅游者等各方面的关系,依法解决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使我省旅游业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业发展,实现我省由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产业大省转变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