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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宗教事务管理 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7:03:26

《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


  本报讯 (记者 高勇)7月25日,《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初审。这意味着我省依法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的立法进程在提速。
  我省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省份,全省五大宗教俱全,信教群众约34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3.15%。全省有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6771处,宗教教职人员2万多人,各级爱国宗教组织230多个。信教人口多、居住相对集中、民族宗教问题相互交织,特别是藏传佛教、伊斯兰教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这些都使得我省成为全国宗教工作重点省份之一。
  省宗教事务局局长丁军年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在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关于《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的说明时称,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宗教政策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正常的宗教活动得到了有效保护,但宗教事务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日益成为宗教工作的迫切需要。为此,1991年11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了《甘肃省宗教事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实施近14年来,在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丁军年说,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和我省宗教工作实践的发展,宗教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宗教事务管理制度措施,特别是2005年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实施后,我省原颁布规定中的一些条款内容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已不尽一致,有的与实际工作已不相适应。2005年8月,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决定废止《甘肃省宗教事务管理暂行规定》。在此情况下,全省各地在实施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和规范的问题,普遍要求制定我省宗教事务管理的综合性法规,省委、省政府领导也作出了专门批示。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列入了2011年立法计划。
  据了解,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将《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列为立法调研项目。2010年,省委、省政府领导就宗教事务条例的制定作出重要批示,省上成立了省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起草领导小组,省宗教局也成立了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起草小组。2010年4月,省宗教局起草人员在认真学习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深入全省14个市州及一些重点县区进行调研,广泛征求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和宗教界的意见建议,并参照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出台的宗教事务地方性法规规章,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草拟了条例草案初稿。初稿完成后分别送省委、省政府29个相关部门、各市州宗教部门和省上各宗教团体征求意见,同时召开了法学、社会管理学和民族宗教理论研究专家学者参加的宗教事务条例起草专家论证会。按照各有关方面和专家论证意见做进一步修改后,2010年9月底,省宗教局将条例草案送审稿上报省政府,同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有关领导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省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审阅,并重新向国家宗教局作了专题汇报。省政府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书面征求了14个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有关宗教协会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并在甘肃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1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宗教局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4月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宗教局就宗教事务立法赴广西、海南考察学习后,进一步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11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据悉,该条例草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保障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细化了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内容,对国家《宗教事务条例》中的有些内容按最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表述,针对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新情况和我省的实际,主要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认为,甘肃作为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多教派并存的省份,为了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宗教自由信仰政策,维护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宗教事务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必要而迫切。
  与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字斟句酌地进行了讨论和修改,建议再作进一步修改后尽快出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