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动我省清真食品业健康发展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7:03:37
省人大常委会对《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 本报记者 王仲毅
甘肃省的245万少数民族人口中,有170万人具有清真食品饮食习惯,占全省总人口的6.5%,占全省少数民族人口的69%,全省14个市(州)、86个县(市、区)基本上都有清真食品业。
目前,全省有各类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9600多家。清真食品业已经成为我省特别是兰州市、临夏回族自治州、甘南藏族自治州、平凉市、白银市、天水市等市(州)的重要产业,成为我省民族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民族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为少数民族提供清真美食的同时,也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我省的清真食品业主要有餐饮、加工、屠宰、贩运、广告、包装和清洗等行业,有规模较大的上亿元的公司,也有规模较小的几百元的饮食摊点。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工作要点安排和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今年5月10日至6月22日,对《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7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议。
检查组认为,《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在规范清真食品业发展,保障清真食品安全,维护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
从这次执法检查看,《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得到了包括穆斯林群众在内的广大干部群众的衷心拥护,基本适应了全省清真食品业的管理需要,较好维护了穆斯林及其他食用清真食品群众的饮食习俗,较好地推动了我省清真食品业的健康发展。检查组指出,清真食品条例在规范清真食品行业、引导清真食品发展、保障清真食品安全、维护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
《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市(州)采取多种措施,使清真食品业的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检查组了解到,部分市(州)制定出台清真食品条例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在部门职责、审批程序和执法联动机制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增强了《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检查组了解到,根据《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的规定,各级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上下联动,理清管理职责和权限范围,上级部门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动态管理,下级部门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信息报送和请示汇报,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上下联动机制。同时,加强工商、卫生、商务、质监等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信息互通,联合检查,增强了清真食品监管的工作合力。检查组还了解到,部分市(州)和县(市、区)在设置专门管理机构、补充执法人员、增加工作经费、购置检查设备的基础上,聘请各级人大代表、宗教界人士、个体经营户担当义务监督员,动员民间力量参与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扩大了监管的群众基础。
检查组了解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从各自职能出发,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依法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较好维护了清真食品市场的正常秩序。一些市(州)按照拟生产、加工和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先经伊斯兰教协会认证,再由相关部门审批的程序,前移监管关口,把住了企业准入关。同时,相关部门对照《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现场察看,在符合相关规定后再发给清真食品标志牌。对各类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连锁企业和分支机构,坚持一点一证。
民委、质监、卫生、工商等部门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察看和问听相结合、检查规模较大的企业和检查规模较小的流动摊点相结合的方式,从生产、加工、经营场地、设备、仓储是否做到专管专用,屠宰、采购、操作等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是否由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与非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保持距离是否适当,设置的隔离措施是否明显等环节入手,联合检查进货渠道、卫生状况和从业资格,对个别违反条例的行为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了经营秩序。
检查组指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等方面齐抓共管、通力合作的监督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相关部门之间职能划分不是很清楚,监督协作机制不够健全
检查组认为,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是重视的,贯彻实施工作总体上是好的。尽管如此,在省内仍不时出现清真食品不合格、不安全的问题。
检查组发现,部分市(州)、县(市、区)尚未建立定点的清真屠宰场(厂),进而不能充分保证肉品货源符合清真食品的要求。部分清真包装食品的外包装上印制标有“清真”字样,但没有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伊斯兰教协会等组织监制的单位名称,致使消费者不能确认清真食品。有个别零售摊点的经营户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曾领取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标志牌,私自在经营场所标注“清真”字样,经营清真食品。部分超市存在非专营清真食品区域内,将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的现象。部分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当事人在不再生产、加工清真食品时,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限到主管部门备案,也没有将清真食品标志牌交回原核发单位,将其直接流转,不符合清真食品条例的相关规定。
检查组指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等方面齐抓共管、通力合作的监督机制尚未建立起来,有的地方民委、工商、卫生、质监等相关部门之间职能划分不是很清楚,互通情况不够,信息交流不畅,监督协作机制不健全。同时,在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外来流动人口急速增加,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上仍有“盲区”,导致部分群众的政策意识、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淡薄,容易诱发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出现。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省政府要成立清真食品监管领导小组,加强对清真食品监管的协调,形成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通力合作的监管机制
7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食品是人民群众维系生命、赖以生存的基本要素,而食品安全则是保证人民群众体质健康、生活质量的根本前提。清真食品是少数民族特需商品,而《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则是保证食用清真食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采取多种措施,抓好《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扩大影响面,提高实效性,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依条例行使职权、依条例规范工作、依条例开展服务,引导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学习条例、熟知条例、自觉运用条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形成认真落实条例、努力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舆论氛围。针对个别性质恶劣、社会反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在依法办事的基础上,要通过媒体播报等形式,结合案件本身宣传清真食品相关内容,以案释法,扩大宣传影响力,以动员社会力量监督和支持《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在坚持政府主导、职能部门负责、企业自律、社会积极参与的清真食品管理工作格局的基础上,要加强工商、卫生、商务、质检、检疫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协作,发挥伊斯兰教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健全职能部门和广大群众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互动机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省政府要成立清真食品监管领导小组,加强对清真食品监管的协调,形成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通力合作的监管机制。各相关部门既要明确责任,实行部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又要整合行政资源,提高监管效率,避免出现交叉执法和监管“盲点”。各级政府要保障好清真食品监管部门的工作经费,健全工作机构,充实执法人员,改善管理设施,丰富管理手段。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我省清真食品整体执法水平。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针对目前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有计划地开展专项治理,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发挥执法监督部门和清真食品监督员作用,坚持专业队伍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坚持开展专项治理与经常性监督检查相结合,坚持在监督中做好服务,在服务中抓好监督,切实维护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扶持没有清真定点屠宰场(厂)的县(市、区)新建规模适当的屠宰场(厂),并依法实施检疫,保证肉品货源符合清真食品要求。要按照《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做好清真食品标志牌的监制和发放工作,做好清真包装食品的监制,规范“清真”、“穆斯林”等字样或图案的使用、张贴、悬挂等工作。要指导经营户在非专营清真食品区域内,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与非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应保持适当距离或者设置明显的隔离措施。要合理划定清真食品专营区,对流动小摊点进行集中管理,减少矛盾摩擦;加强对小作坊、中小餐馆的动态监管。要继续加大联合检查、监督抽查力度,高度重视外来清真食品在我省的流通、贮藏和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工作,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