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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方便的法律援助服务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7:03:46

我省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出台


  本报讯 (记者 薛斯远)7月29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通过后的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我省法律援助中心于1999年3月25成立,至今,全省14个市(州)及甘肃矿区86个县(市、区)共有法律援助机构102个。2007年至2010年底,全省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6870件,受援人数38207人,接待解答各类法律咨询257180人次,对规范和促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进行了积极的实践与探索。《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出台,必将进一步促进我省法律授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让更多的贫弱残者获得法律援助。
  纵观这次通过的《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加大了对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措施的规定。
  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对下列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免于审查:(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居民;(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四)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人员;(六)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人员;(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八)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和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九)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十)途经本省因突发事件或者特殊情况需要援助的人员。
  条例规定,申请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给予法律援助,由申请人事后补交有关证明材料;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但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请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确认:(一)诉讼、仲裁时效期间即将届满的;(二)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三)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
  甘肃省司法厅厅长王禄维在作草案说明时说,以上两条规定,就是为了给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王禄维说,条例在便民、利民方面,明确了免于审查经济状况和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切实考虑特殊和紧急情况需要援助的人民群众,为他们打开方便之门及时提供援助,尤其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农民工”这条内容,符合当前形势。
  王禄维说,农民工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但是,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因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救治等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相当严重。党和国家高度关注农民工问题,把保护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加以对待,该条例的这些规定可以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于审查其经济状况而直接提供法律援助,是国家政策的法律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