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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为了更加贴近民意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7:05:28


——聚焦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多部


法律草案和修正案草案


10月24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多部法律草案和修正案草案,如兵役法修正案草案、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精神卫生法草案、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等。审议这些法律草案和修正案草案,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更加贴近民意。


民事诉讼法修改有五大亮点


完善诉调对接——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法院应先行调解。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建议从两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一)增加先行调解的规定。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二)增加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为做好法律的衔接,建议在特别程序中专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裁判文书公开——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


完善简易程序——基层法院审理标的额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完善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修正案草案作出以下补充修改:(一)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二)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三)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


强化检察监督——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民事诉讼。根据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监督方式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同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严惩拒不执行——执行员发出执行通知时,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法院的老大难问题。为了加大对“老赖”们的惩处力度,草案建议作以下修改补充: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进一步强化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除此之外,此次提请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还对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修改有两大亮点:“没着落”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用人单位负责人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农民工的职业病救治之路格外艰难。当他们的病情得到诊断时,往往因没有劳动合同或者原来的用人单位早已解体而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谁来为他们的救治埋单?这是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正视的问题,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时的热点话题。


10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此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对此表示赞同。丛斌委员说,我认为这是真正关心百姓、解决群众疾苦,有利于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他建议再加上一句话:“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予以妥善解决。”


“这是对民政部门的义务性规定,可以使我们的救济手段充分实现。”丛斌说。


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还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制裁处罚力度。


草案提高了一些条款规定的罚款幅度和数额。例如,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罚款。罚款金额由原来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提高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草案增加规定,对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一代证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停用,以后拟在居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介绍说,2004年居民身份证法实施以来,公安部组织开展了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到2010年末,全国已有10.4亿人领取了二代证。目前全国持有一代证,尚未换领二代证的公民人数已很少。为尽快改变一代证、二代证并用的局面,同时给尚未换证的群众留有充足时间换领二代证,按照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年内公布施行的工作安排,修正案草案将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杨焕宁说,由于当时技术条件所限,一代证防伪性能差,容易被伪造,由此引发的非法制售、使用一代证违法犯罪问题较为突出。对此,社会各界不断呼吁停止使用一代证,以充分发挥二代证的管理效能和社会效益。


同时,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拟在居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根据修正案草案规定,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表示,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登记指纹信息可以通过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逐步实现,无需大规模集中采集指纹信息。同时,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也可以通过为登记指纹信息的持证人提供更加快速、便捷的服务等方式,引导、鼓励公民自愿登记指纹信息,缩短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的周期。


对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按照修正案草案的规定,新领证都要输入个人指纹信息,原来没有输入的仍然有效,这就造成了有指纹和没有指纹的身份证并存,这在加强社会管理和维护公民权益上效果就会打折扣。很多人现有的身份证是长期有效的,有的一辈子都不用换了,这样不利于身份证的管理、使用、查验,建议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换领工作,尽快统一。


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希望国务院有关部门能采取比较积极的态度,来推进身份证都过渡到具有指纹信息。希望可以把“指纹信息”修改为“指纹等生化信息”,因为随着身份证的智能化发展,将一些生化指标,如血型、DNA等加入进去,这样就为身份证的唯一性、安全性和智能化留下了拓展空间。特别是血型信息的加入,在义务献血和紧急输血时能有效节约时间和资金成本。


根据精神卫生法草案,“被精神病”责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明确提出“被精神病”责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草案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司法鉴定人员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草案提出,违反本法规定,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的;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其所在行政机关、本人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提出,精神障碍司法鉴定人故意出具虚假的精神障碍鉴定意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草案还围绕“送、诊、治”三个环节以及精神障碍的复诊、鉴定和监督、评估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草案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同时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是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二是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