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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7:05:47


11月24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


根据该决定,今后,甘肃省人民政府、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设定罚款人的,设定罚款的额度为3万元。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而根据甘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1996年9月25日制定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在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重要行政管理领域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最高只能设定3万元的罚款,且不少违法行为的获利远远高于3万元,已不具有足够的威慑力和惩戒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