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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即将步入法制化轨道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7:05:51


11月22日上午,《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提请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对扶贫开发对象的范围、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范。此举标志着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即将步入法制化轨道。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沙拜次力在向常委会会议作草案说明时介绍,我省是全国最贫困的省份之一。农村扶贫开发近30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先后组织实施了国家“两西”农业建设、“四七扶贫攻坚计划”和《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等重大战略部署,有力地促进了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但是,我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贫困程度深、扶贫对象规模大,因灾、因病等致贫返贫问题突出,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依然滞后,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扶贫开发工作仍然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历史任务。


沙拜次力说,近年来,我省的扶贫开发工作已经从解决温饱阶段转入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的新阶段。专业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的扶贫开发格局初步形成,领域不断拓宽。


沙拜次力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对未来10年的扶贫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并明确要求加快扶贫立法,使扶贫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


沙拜次力说,当前,贫困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扶贫工作在部分地方被弱化、行业部门扶贫责任难以落实、资金难以有效整合等问题越来越突出,需要制定条例加以调整:需要通过制定条例,进一步明确扶贫战略目标和重点;需要通过制定条例,进一步强化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扶贫开发部门的职责,完善扶贫措施和保障体系;需要通过制定条例,进一步明确社会各界对扶贫开发工作的责任和义务;需要通过制定条例,进一步加大对扶贫开发中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等等。因此,制定出台条例,对进一步推进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向更新、更宽领域、更高水平发展十分必要。


记者了解到,草案强调了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和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帮扶、自力更生、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类指导、不断创新的原则。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为一体的扶贫开发组织和实施工作机制,将农村扶贫开发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城乡一体化目标统筹推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各级农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并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结合自身优势开展农村扶贫开发活动。


草案明确了扶贫开发的重点范围,包括:国家确定的六盘山片区、秦巴山片区及本省藏区范围内的本省县(市、区);国家确定的“两西”项目区的重点县(市、区);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重点乡镇、重点村及连片特困片带。


草案在项目管理方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扶贫开发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库,并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权限和职责审批项目。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并将项目建设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在贫困地区实施大中型项目时,要对贫困影响进行评价,并建立补偿机制。


同时,草案对扶贫开发资金的性质、资金分配原则、资金使用和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明确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投入力度;扶贫开发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国库支付等各项管理制度。


关于如何对扶贫开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草案明确了统计部门要建立完善扶贫开发统计与贫困监测制度,客观反映贫困状况和变化趋势。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贫困影响评估制度,对在贫困地区实施的项目进行贫困影响评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扶贫专项工作报告,并对扶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草案还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未完成任务、违反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许多意见建议。李海珊委员说,扶贫开发工作要在重点扶贫、整体推进上下工夫,不能将扶贫资金撒“胡椒面”。屠锦敏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应引起高度关注和重点支持。他建议,要加大智力扶贫,重点突出职业教育。应在条款中增加鼓励退出“扶贫县乡”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