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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7:05:57


校车应喷涂统一标识;


机动车遇校车或学生上下校车时应当让行;


交通肇事者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未留下真实联系信息离开的,同样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实行“同命同价”……


11月24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首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道路交通行为进行了规范。


该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促使该条例能够得到全面贯彻实施,12月6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高协,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曾施霖,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曹义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党尕等,就媒体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明连成主持发布会。


据介绍,《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我省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在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的颁布施行,将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坚实的法律保障,对推进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八章九十七条,由总则、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构成。


条例规定:“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应当经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校车标牌,在车身喷涂统一标准的校车外观标识和车属单位名称。”“校车应当保持安全性能良好,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校车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驾驶机动车在“行驶中遇校车或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校车”时,应当让行。


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未留下真实联系信息离开的”,同样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条例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实现了城乡居民交通事故伤亡后的“同命同价”。


条例还重点对政府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日常监管和职业道德教育,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运用联网联控系统实施联合监管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三调联动”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自律等方面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