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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良善和社会所需之法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7:07:18


法律体系的形成,需要面宽量大的系统之法;而法律体系的完善,则需要正义优秀的良善之法。法分善恶,只有善法之治才称得上法治。由此,提高立法质量,使法律始终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条件。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立足我省实际,进一步创新立法理念,制定10部、修订5部、批准7部,不仅立法数量空前,更做到了立良善之法、立社会所需之法,使我省的立法质量有了明显提升。


良法,乃程序正当之法。立法质量是一个指标体系,而程序正当是良法的前提和保障,其重要途径是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我省民主立法步伐引人瞩目,问法于民已经成为立法的常规动作。听证会、论证会、向社会公开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广集民意,扩大公众参与,使民众感受和了解立法,深刻认识法律的权威和价值,从而提高法律实施效果。法律要反映社会现实,必须来源于实践。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进行立法调研,也是我省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制定《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深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使民主化、科学化的立法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 


良法,乃保障民权之法。真正的法治,能使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和保护。约束公权,保护私权,使公权与私权和谐统一,才是良法的精髓,才是法治的真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立法中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法律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反映了我省道路交通发展的客观规律,其中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层面进行规范,更是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现实愿望。


良法,乃适时改进之法。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经济基础决定的,立法不仅要“往前走”,而且要“回头看”。2011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第一年,我省各领域、各方面也基本实现有法可依。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有的法律已明显不适应当前需要,有的法律规定之间已不尽一致或衔接不畅,对这些法规及时加以修改完善是确保法成为良法的重要保证。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针对我省公路发展新情况,修订了《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依据我省旅游业现状,修订了《甘肃省旅游条例》;遵照代表法新规定,修订了我省的代表法实施办法,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立法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