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省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多项立法建议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7:12:02
记者从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甘肃代表团了解到,在我省全国人大代表酝酿提出的建议中,有多项建议涉及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通过,1983年3月开始实施,1993年、2001年先后两次修订。第二次修订并实施后,迄今已历时十年。在这十年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涌现出了一大批国内知名企业,国际知名企业也全面进军中国,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但由于商标法长期未得到修订,现有的法律规范对驰名、著名商标以及民族品牌的保护略显不足,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鼓励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民族品牌和民族企业的目标。
为此,张绪胜等代表提出修订商标法的建议,要求对商标法进行修订。代表们建议,在修订时要简化和完善商标确权程序,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制止恶意注册商标的规定,增加侵权案件中止查处程序,加大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为的监管,明确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在鼓励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趋活跃和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需要。
为此,乔汉荣等代表提出建议,要求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代表们建议,应完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经营者的定义,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增加禁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条款;强化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限;健全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责任制度建设;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责任的层面,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责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逐步提高,广大消费者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许多新型消费领域出现侵权现象也日益突出,这部法律在许多方面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
为此,梁明远等代表建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代表们认为,修订消法要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中心,加大消费者权利保护力度。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保障民生,构建消费者友好型社会的立法原则,在设计实体法律规则和程序法律规则上向消费者适度倾斜。代表们建议,适当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凡是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都应当被视为消费者,而不能局限于现在规定的“生活消费需要”;增加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条款;增加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的条款;增加经营者对消费者应承担的义务条款;增加行政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可采取措施的条款;明确政府支持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的措施。
梁明远等代表还提出了加强网络信息管理立法,加快虚拟社会管理的建议。代表们认为,互联网具有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的特点。因此,互联网违法行为产生更迅速、后果更严重,而我国现行的网络立法已严重滞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仍属于低层次的立法阶段,制裁手段少、处罚力度小。为保障群众使用网络安全,更好地发挥互联网的积极因素,使网络“虚拟空间”成为法制空间,尽快完善立法、惩治网络社会违法犯罪已刻不容缓。
近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平稳,发展态势良好,农民受益面稳步扩大,新农合制度在保障农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上的优越性和重要性初步显现。为了保障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全面贯彻好、落实好现行新农合政策,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农民健康保障权益,王庆粉等代表建议,尽快探索建立新农合立法,依法保障农民健康权益。
王庆粉等代表认为,新农合实现覆盖后,农民参合率持续上升,充分表明农民自愿参合、自我保障意识明显增强,从现行新农合实际运行情况看,立法条件已基本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