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大新闻 > 正文

我省设立专利奖 甘肃省专利条例今年8月1日施行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7:18:43


“省人民政府设立甘肃专利奖,对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单位予以奖励。”6月1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专利条例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这个条例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2012年3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这个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专利事业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有效地促进了科技进步与创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为了鼓励专利的发明创造,保护和管理好专利这一战略性资源,制定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知识产权战略需要的地方性专利法规十分必要。这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再次审议并在进一步完善后通过。


设立专利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支持专利创造和运用,扶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发明创造与专利产业化项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


根据条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促进专利实施;建设专利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并实施专利战略;建立专利保护预警机制;援助专利维权;开展专利宣传教育和专利工作人才培养;进行专利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其他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事项。


不得制造、销售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条例明确了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利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条例还鼓励和扶持建立民间专利维权组织,鼓励专利中介机构提供专利维权援助。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制造、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制造、销售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在合同、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或者将非专利技术宣称为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不得有其他假冒专利的行为。


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广告主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广告主未提供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假冒专利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对假冒专利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在制造、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为假冒专利的行为提供制造、销售、广告等便利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书面告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