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谐司法”的现实运作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6:00:42
龙大轩、孙启福在《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撰文认为,将“和谐司法”的理念转化为实践,需要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对司法中出现的各种价值冲突,给予必要的关注和有机的调和,既维护法律权威,又体现司法智慧,这应当是最基本的思路。
他认为,具体的运行方案,则可从如下几大方面展开:(一)法与理的调和。在处理法与理冲突的纠纷时,法官应在法律框架内,充分发挥人的能动性,并以此彰显“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中获利”的人情天理。(二)公正与效率的调和。面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冲突,必须首先确立一个价值选择方案。从法治和公正自身的含义看,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应当是我们确定无疑的选择。(三)援弱济困与法律平等保护的调和。对困难群众实行有差别的倾斜保护,援弱济困,是对形式正义的矫正,体现了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有利社会稳定。对上述理念,司法实务界有高度的认同并能积极贯彻落实。(四)诉讼至上与多元解纷的调和。早日健全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应从如下两方面共同努力:首先要更新观念,不能将“法制至上”误解为“诉讼至上”;其次要赋予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以更多的法律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