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发展保驾 为民生护航——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五年回顾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7:35:19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五年来,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围绕大局开展立法工作,共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53件,做出法规性决议、决定11件,批准兰州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修改与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单行条例与修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决定26件,打包修改地方性法规39件。这对推动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推进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培养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服务经济建设,为转型跨越发展保驾护航
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全省发展大局,积极服务经济建设中心,切实加强经济立法,规范经济行为和经济秩序。先后制定了《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占整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16.98%,为全省转型跨越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2009年12月,国务院批复了《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确立甘肃省为全国第一个循环经济示范省。为了确保我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把政策资源真正转化为科学发展的内生动力,2012年3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细化和完善了循环经济相关指标、规定、机制和责任,为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完善循环经济政策制度提供了经验。
价格问题事关民生,百姓关心社会关注。2012年11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对价格宏观调控、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做了明确规定,对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服务“三农”,为农村发展“铺路搭桥”
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将“三农”工作方面的立法作为重中之重,先后制定了《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规,健全和完善了涉农法规及水利、林业等法规体系,推动了农村社会保障、农民工权益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热点难点问题的改善和解决。
扶贫开发一直是我省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2009年,在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19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制定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建议案,拉开了我省扶贫立法的序幕。2012年初,全省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启动后,省人大常委会加快《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制定速度,并在当年3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通过了条例。条例从立法上明确了我省扶贫开发工作的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并将双联行动在法规中予以体现,为推进我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要想富先修路。2013年1月1日,《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第一次将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
关注生态环境,为可持续发展建章立制
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下大力气,努力完成难度大、多年没有解决的立法项目。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构建西北地区生态安全屏障的重大决策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力度,先后制定了《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其中,2009年9月25日通过的《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填补了我省林地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白。2011年4月1日通过的《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全国开了以地方立法形式规范和加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先河。2012年8月10日通过的《甘肃省水土保护条例》,标志着我省水土保持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关注民生,为社会和谐构筑“防火墙”
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针对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促进就业、教育公平等问题展开调研,先后制定了一批关系民生的地方性法规。
为促进充分就业,2010年3月3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重点就政策支持、资金保障、创业带就业、平等就业等进行了规范,为我省广大劳动者就业创业带来了福音,标志着我省就业工作步入了依法管理的新阶段。为促进义务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推动更好地实现教育公平,2011年9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
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还先后制定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等10件社会领域的法规。这些法规,注意正确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充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坚持开门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大开民主立法之门,积极建立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制度,通过建立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法规公示、公开征集立法建议等制度,不断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使立法工作更加透明、民主、科学。
自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建立立法顾问制度以来,立法顾问已发展到22人。立法顾问建言献策,积极参与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活动,特别是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过程中,提出了大量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在提高立法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在部分市州设立的10个立法联系点,对法律、法规草案、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出了大量的修改意见和立法建议,许多意见建议切中要害,得到了采用。
省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法规草案公示办法,在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通过报刊、网络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择优委托起草法规草案,让公众参与法规立项、立法规划计划制定、法规起草、法规审议、法规评估的全过程,并先后制定《甘肃省立法听证规则》《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规则》等法规,使民主立法工作不断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