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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改进工作作风“十不准”规定出台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7:58:32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二十一条”办法,进一步改进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作风,根据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征求的意见情况,经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同意,近日,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印发了《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改进工作作风“十不准”规定》。


规定的具体内容为:不准散布和传播有损党和国家形象、影响团结和谐稳定的言论;不准对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尽职、不尽责、不作为;不准到基层开展工作搞迎来送往和接受土特产品等礼品;不准在各种会议和公务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挥霍浪费公共财物;不准超规格、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活动;不准未经批准缺席常委会机关召开的各种会议和组织的集体活动;不准在上班期间擅离职守或上网聊天、玩游戏,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准借人大机关名义或利用职务工作之便为个人、亲友和小团体谋取私利;不准做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事情;不准违反有关规定,超标准配备和使用公用车辆。


针对以上各项规定,要求机关干部职工认真执行、自觉遵守;机关党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