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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污染”触目惊心 立法管理迫在眉睫 我省开始对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进行立法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7:58:41


记者从8月27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获悉,我省开始对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进行立法,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草案或将提交9月下旬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地膜覆盖是旱作农业的关键技术和保护性生产措施,保湿提温、抗旱节水、增产增收效果十分显著。我省作为典型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开始推广应用地膜覆盖技术,90年代得到全面普及,近10年来有了更大发展,地膜覆盖面积是国内仅次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第二大省份。省农业部门统计数据显示,仅2008年至2013年,在旱作农业区累计推广面积达5858万亩,投入地膜35万吨。其中,2013年各类农作物地膜覆盖面积预计超过2500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近40%,使用量达到15万吨;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等设施农业面积也已突破100万亩,棚膜用量约5万吨。


地膜覆盖技术的大量推广使用,为全省粮食生产实现“九连丰”、农民收入实现“九连快”、粮食总产量迈上1110万吨新台阶作出了重大的历史性贡献。但是,随着农膜使用量的持续增加和使用年数的增长,废旧农膜在广大农村和城郊接合部被随意丢弃,对环境造成的“白色污染”已触目惊心,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记者从此次会上了解到,目前生产使用的农膜标准不高,造成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较难。国家对农用地膜厚度规定的最低技术标准是0.008毫米。多年实践证明,这个标准规定得过低。企业从利润最大化角度出发大量生产、销售最低标准的超薄农膜,使用者从减少生产成本的角度考虑大多购买使用超薄农膜。而低标准的超薄农膜老化速度快,易破碎,难捡拾,机械回收效率低,加工利用价值不高,造成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利用难。加之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回收价格又比较低,多数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残膜造成的危害性缺乏认识,自觉捡拾、交售的积极性不高。据初步统计,2012年全省农田残膜回收利用8万余吨,回收利用率在60%左右,部分地区尤其是河西走廊和沿黄灌区的非旱作农业区不足50%。


废旧农膜残留量较大,面源污染日益严重。废旧农膜的降解周期一般在100年左右。由于农膜的自然风化变质、人为的踩踏,加之农膜过薄、强度较弱等因素,每年残存在田野、土壤、沟河中的农膜至少占使用总量的10%左右,加上2012年之前30多年累计未捡拾的残膜,部分地域每亩平均废旧农膜残留量甚至达到10多公斤,而且大部分为不可降解膜。其结果是导致资源浪费,破坏土壤结构,发生土壤次生盐碱化,降低耕地质量;影响农机播种、施肥质量和农作物生长,造成农作物减产;危害牲畜健康,污染农业农村环境,严重影响村容村貌与农田景观。


对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扶持力度较弱,导致回收加工利用企业难以为继。目前绝大多数市县没有专门的扶持资金和优惠政策,仅靠省财政每年列支的2000万元专项资金远远不够。在缺乏资金、项目、政策支持的情况下,既给指导、服务、监管工作带来困难,又造成回收加工企业举步维艰、难以为继。


现有规范性文件的层级和效力较低,不能适应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实际需要。对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我省非常重视并走在全国的前面。2009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农牧厅《关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意见》。此后,兰州、白银、临夏、平凉、庆阳等地方也相继出台了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但是仅靠这些层级和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文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管理与发展的实际,难以解决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存在的根本问题,需要把成熟的管理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到法规层面。同时,现有对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一些规定,都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系统的、专门的立法,使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许多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这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要求依法回收治理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亟待用地方立法的形式,对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加以规范。


省十二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成立后,经过充分调研分析,决定对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事项予以立法。今年4月底,按照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要求,由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组织成立了法规调研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团队,吸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农牧厅有关人员和专家学者参与。经过充分调研论证,7月中旬完成了条例草拟稿。此后,对条例草拟稿反复进行讨论修改,多次征求立法工作者、基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相关管理及专业人员、企业、农民群众、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省上相关部门、立法顾问及部分涉农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记者了解到,目前正在反复修改论证中的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草案采用了条款式的体例架构,对废旧农膜的销售、使用、回收、加工、利用、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禁止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推广使用厚度大于0.01毫米且符合国家其他质量技术标准的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和厚度大于0.12毫米的棚膜。政府统一采购和享受其他补贴资金的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厚度不得低于0.01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