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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效东:在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联系单位座谈会上的讲话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7:59:41


在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联系单位座谈会上的讲话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孙效东


(2013年8月)


今天的会议主要有两个意思,一是座谈、沟通,接洽一下工作;二是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内司委向各联系单位征求意见。奔着这个目的,到会的各个单位都作了很好的发言,对人大工作,特别是人大内务司法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沟通了很多情况,传递了很多信息,听了以后,我感到对改进今后的工作和搞好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都很有启发。下面我就大家讲的一些意见,结合最近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我个人的一些体会,以及我省内务司法工作的一些情况,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第一,要进一步增强执法司法为民的责任意识。最近我们开展的这场从上到下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根据党的十八大作出的决定进行的,意义非常深远,关系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国梦的实现,关系着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执政水平的提高,关系着广大群众的人心向背。对甘肃来讲,关系到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这样一个美好愿景的实现。这个活动有一个主旨或是主题,就是“为民、务实、清廉”。我对这三个词、六个字,最近思考很多,我个人觉得为民、务实、清廉是一个政党群众路线正确与否非常明晰的划线。如果符合为民、务实、清廉,那么我们党的群众路线就是正确的,反之就一定是有问题的。所以这个主题非常好。三个词中第一个就是“为民”,这场活动的题目就叫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实到今天参会的各个单位和人大机关,就是要树立强烈的执法司法为民意识。这个活动搞得好不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应该以这个来对照检查。为什么这么说呢?我刚才说了一些理论上的话,从实践当中看,我们距离执法司法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还不能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我感到目前执法司法不公、执法司法不严、法治社会建设推进步伐不快,仍然是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为什么它是个热点?因为它是个难点。之所以是个难点,就是费了很长时间,用了很大精力,努力去解决,还没有解决好。正因为是热点、难点,就决定了它是我们工作当中急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对这“三点”关系应当这样来认识。特别是对司法公正的问题,人民群众的关注度很高,满意度较低。比如前一段时期出现的报复社会性质的犯罪,诱发因素很多,其中有相当数量是对司法机关处理的一些纷争结果不服、不平而引起的;有的是因为办案的时效性不强,侦查、审判特别是执结环节拖沓现象严重引起的;有的是因为办案质量不高,甚至有些显失公正,增大了执结难度引起的;还有的是因为个别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甚至不够清廉引起的。如果司法机关在这些方面能够做得更好一些,大量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就能够减少乃至避免。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就更应该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为民的意识,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置,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要进一步克服人大立法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倾向。我一向认为,由人大的性质和特点决定,我们如果不会工作、不会思考就容易犯形式主义。我到人大工作五六年,感到人大工作中的形式主义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所以要重视克服形式主义的倾向。怎样克服形式主义倾向呢?我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注意克服立法工作中的形式主义。立法计划、立法事项的提出要有针对性,条文的规定要能够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观点,要争取能够产生一些具有创制性、实效性和实用性的地方性法规。现在我们立法事项的提出、立法计划的制定主要依靠政府部门,法规草稿也主要由政府部门起草,条文中政府部门意志法律化的现象很严重,还有很多条文抄袭上位法,针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有用的立法事项很少提出,特别是创制性内容就更是凤毛麟角了,这就叫为立法而立法,就是形式主义,需要改进。具体到内司委,在明年提出立法计划时要注意保留各联系单位提出的很有价值的项目,对原来提出的可立可不立的那些项目,完全可以去掉。甘肃曾经制定过禁止痴呆傻人生育条例,当时争议较大,后来越来越得到大家的认同,在全国也有很好的反响,许多外国人也表示赞同。像这一类的立法,我们应该去多做,这样就可以避免立法中的形式主义。二是要注意克服执法检查工作中的形式主义。确定执法检查的事项要直指执行不畅、执行打折扣、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团结、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并且检查后具备整改条件的事项,突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在的一些执法检查,就是去问一问,说一说,有些事情不是重点和关键,有些事情还不具有解决的条件和环境,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很差。三是要注意克服调查研究工作中的形式主义。我们每年都搞一些调研,在题目选择时,要把重点放在涉及内务司法工作的要害问题、关键问题上,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后,产生高质量的调研报告,提交常委会审议后转送“一府两院”,请他们根据常委会的意见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予以整改。调研报告指出的问题要符合实际、切中要害,而且是相关部门经过努力完全可以改进的。否则报告就没有意思,调研不调研都行,报告产生不产生都行,转送不转送都行,转送后人家理不理也都行。四是要注意克服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的形式主义。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以前涉及政府的要多一些,我联系内司委后提出涉及法检两院的每年也要列一些。有的专项报告很有意义,经过审议后解决了一些问题。比如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律监督工作的专项报告后,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围绕贯彻落实决定,共同出台了四项制度规范,有力推动了全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更好开展。但有的题目就没有选好,听不听不重要,听了也没有提出像样的意见,转送后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没有震动和影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改了没改也没有很好的反馈,人大内司委也没有跟踪检查,监督的效果就很不理想。


第三,要进一步提升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人大在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设计中是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权力机关。监督法出台之前,人大的司法监督工作还是比较具体的,许多地方都开展了个案监督,对“两院”办理的具体案件可以听汇报,还可以组成调查组去调查。监督法出台后,总体上不倾向搞个案监督,很多地方在一段时间内还是有意见的。后来不少地方人大包括甘肃提出变个案监督为类案监督,我认为这是意义更大、水平更高的监督。但实事求是地说,在类案监督上,甘肃乃至全国很多省份都还没有真正破题,我们要试图在这方面破破题。怎么个破法?我觉得人大内司委可以和司法机关合作,对某一类型的案件,比如刚才大家谈到的行政案件审判中作为被告一方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出庭的问题、审结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职务犯罪案源、立案、侦查困难等问题,如何进行监督拿出一些办法。同时,对个案我们也不能完全不管,对一些影响较大、显失公正并且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到人大的案件,还是要通过一定的途径转交给司法机关,请他们慎重考虑。


第四,要进一步加强人大内司委同“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从今天会议上谈到的意见建议看,我们的联系沟通还是少了一些,大家都觉得我们的工作需要联系沟通,希望与会的同志回去后给班子传递这样一个信息。人大内司委要立足于服务进行监督,通过服务促进“一府两院”及各部门履职尽责。在中国,监督本来就包含服务的意思,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就更要突出服务。因为我们的法制工作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的,和西方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不一样,我们不是一个制约一个,我们监督也是为了使各方面的工作更加规范,目标是一致的,哪怕是有一些矛盾,只要到了党的领导这样一个高度,也就统一了。实际上,我们相互之间都有一个服务的责任和义务。要搞好服务,就要互通信息,互相了解,知道对方需要什么,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服务。沟通的方式方法可以多样,开会是一个方法,也可以互相传送简报、信息等。不管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总之,加强联系沟通是十分必要的。


第五,要进一步加强司法和执法工作者队伍建设。这些年,司法机关着力加强队伍建设,做了很多事,如资格考试、职风职纪的专项检查等,收效非常明显,社会上对司法机关不合格的人和事的反映大幅下降。省高院曾专项报告过关于法官队伍建设的情况,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给予了高度评价,我想对法官队伍建设取得的成绩应当充分肯定,但不能估计过高。我一向认为法要人治,事在人为,人的素质决定事业的成败,特别是司法和执法工作者队伍的素质更是这样。明朝张居正说过这样一句话:“车子不前,马不力也,不策马策车何益?法之不行,人不力也,不议人议法何益?”我们现在的法治建设主要任务是执法,所以还是要不断加强司法和执法工作者队伍建设。一是要加强学习教育。我想重点提出加强这样两方面的教育:一方面要特别进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思想文化的教育。一个心地善良、正义的执法者和一个心地不善良、不正义的执法者,执法的结果绝对不一样。所以要加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思想文化的教育,教人从善。另一方面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的优秀法制精神。中国历史上曾经产生了不少像包拯这样非常优秀的执法者,他们所代表的法制精神,对今天仍然有着重大影响,具有深远的教育意义。执法工作者,特别是公安、法院、检察机关的同志要多学习学习。二是要严把进人关,既要业务上过关,也要政治上合格,一旦发现办案中有不廉洁行为的,要坚决清退。这方面人大内司委也可以监督。三是要严明工作纪律,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一定要秉公办事,要有原则。


以上几点意见,请大家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今后的工作中参考。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