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8:06:13
超薄农膜将依法纳入农资打假监管范围
全国首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地方性法规明年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
12月24日下午,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近出台的《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向省内外媒体进行了专门介绍。
《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国首部关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该《条例》。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治理农田“白色污染”、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将迈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新闻发布会由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新闻发言人明连成主持。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尚勋武、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靳来舜、省农牧厅副厅长杨祁峰分别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
据介绍,该《条例》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把重点放在了核心制度、关键条款的设计上,最大化实现了立法的精细化、具体化,不设章节,共二十二条。《条例》对农膜的监管者、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回收者的责任都作了具体规定,不仅从源头上限制了不利于回收利用的超薄地膜进入农资市场,而且使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主体都有明确的定位,形成了责任链条。针对我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是微利行业且具有公益性质这一实际情况,《条例》还设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从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企业,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的鼓励性条款,使引导和鼓励全社会力量参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活动的措施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得以确认,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作为我省的一个自主性、创制性立法,采取了“一事一法”的地方立法体例,是当前和今后地方立法的必然趋势。省人大常委会从今年4月起正式启动立法程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立法前评估。《条例》提交常委会一审即获通过,这在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史上亦不多见。据尚勋武介绍,废旧农膜的回收利用是中国乃至世界性难题。目前,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已经通过立法强制回收农膜,而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这次我省出台的《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关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方面的法规。作为西部农业省份,通过人大主动选题立项、牵头组织起草,并且率先出台条例,将为国家及其他省份在这方面的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起到一定的示范和导向作用。
淘汰难以回收的超薄农膜,是从源头治理农膜污染的重要举措。靳来舜介绍说,目前,国家对农用地膜厚度规定的最低技术标准是0.008毫米,允许极限偏差上下浮动0.003毫米。因此,市场上生产、销售的地膜厚度达到0.005毫米即视为合格品。但在实践中,小于0.008毫米厚度的地膜老化速度快,易破碎,难捡拾,机械回收率很低,加工利用成本很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超薄农膜易破碎、不宜捡拾和回收利用难度大的突出问题,《条例》一是立足于我省实际,授权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用地膜生产地方标准。二是适当提高生产、销售和使用农用地膜的厚度标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农用地膜。推广使用厚度大于0.01毫米、耐候期大于12个月且符合国家其他质量技术标准的农用地膜和厚度大于0.12毫米的农用棚膜。政府统一采购和享受其他补贴生产的农用地膜,其厚度不得低于0.01毫米。
靳来舜介绍,为了保证《条例》的执行力,《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分别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为,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如第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农用地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第十九条规定,在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徒法不足以自行。针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杨祁峰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一是明年起,将超薄农用地膜纳入农资打假监管范围,加强对农膜生产企业和农膜经销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杜绝超薄农用地膜在省内生产、销售和使用。二是在每年春、秋两季集中揭膜期,积极引导和动员农民结合翻耕整地捡拾清理农田残膜,发挥农民在治理残留废旧农膜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三是继续落实好有关财政奖补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扶持项目和资金的作用,加大对省内已建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企业和回收网点的扶持,进一步完善废旧地膜回收与资源化利用市场体系。四是加大对废旧地膜回收加工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包片回收责任制。对工作不得力、监管不到位、废旧农膜回收不到位等问题突出的地方,要进行公开曝光和必要的行政问责。五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六是加强对《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令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