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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亮点回顾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8:06:40

                         民生为重 凸显特色


                ——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亮点回顾


     刚刚过去的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在新起点上注重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破解制约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为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科学跨越发展,实现富民强省目标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共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15件,批准兰州市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0件。


    《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让立法的过程处在“阳光”下


    这是国内首部引导、鼓励和规范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专门性地方性法规,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起草单位公开征求公众对法规草案的意见的,应当发布与公众参与相关的立法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众参与立法的相关信息。


    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有:向地方性法规制定单位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或者法规草案文本;受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委托,提出法规草案文本;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应邀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相关会议。


    《条例》还规定,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激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公众予以表彰和奖励。公民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所支出的差旅费、误工费等费用,由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予以补偿。同时,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绪胜说,《条例》通过公众参与制度与机制的建构,既有助于公众充分表达立法意愿,更有助于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起草单位广泛听取公众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克服立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保证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与完整性,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不让地膜成“地魔”


    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治理农田“白色污染”、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迈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废旧农膜的回收利用是中国乃至世界性的难题。据了解,目前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已经通过立法强制回收农膜,而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作为西部的农业省份,通过人大主动选题立项、牵头组织起草,并且率先出台《条例》,将为国家及其他省份在这方面的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起到一定的示范和导向作用。


    《条例》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总结概括了我省多年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成功经验,从法制手段上明确了农业生产者、农膜生产经营企业、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中的职责,规定了农用地膜的使用标准,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补充完善了扶持政策。


    废旧农膜的回收利用涉及政府、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等多个责任主体,为了充分体现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综合利用”原则,《条例》共用十条,主要从三个层面对相关主体的责任进行了规范。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尚勋武说,该《条例》的制定,是一切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由结构完整的“大而全”立法向“小而精”立法转变的具体表现。《条例》不设章节,共22条,把重点放在了核心制度、关键条款的设计上,最大化地实现了立法的精细化、具体化。


    《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获批准:立法保障公众健康


    各界关注的《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由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该《条例》于1月1日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八大类区域全面禁烟,四大类区域限制吸烟。烟草制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控制吸烟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在控制吸烟场所的出入口及其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发布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方式;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对在禁止吸烟区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区域吸烟的,应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应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的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以举报和投诉。


    《条例》明确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且拒不改正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不履行控烟责任的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限制吸烟场所不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